实施办法1
新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贷款门槛提高。
广州可以“重贷”公积金的政策或发生重大变化,新版《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开始征求公众意见,与现行办法最大不同在于,即便还清“旧债”也不能重新贷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职工或将只能贷一次款。
三种情况或不给予贷款
昨日,《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在广州住房公积金官网公示。其中明确提出,对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予贷款,并将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首付提至七成。
此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与现行办法相比有提高,如果是广州本市户籍人口,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由现行6个月以上(含6个月)提高至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外地户籍人口则由目前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提高至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
《办法》明确,将对三种情况不给予贷款,分别是———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宅;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种不予贷款的情况尤其值得关注。其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今年出台新规,已规定从今年起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做出限制性规定: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清满5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且对购买第三套房的,将不予受理。
此前,广州规定,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第三套房也已停贷。新版办法则更加收窄范围,对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予贷款。
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说,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顺应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要求,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贷公积金的人太多,导致公积金贷款额度吃紧。目前,条款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业内则认为,叫停公积金二次贷款对投资客影响不大,但对改善型买家带来巨大影响。
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法或变
根据新版通知规定,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3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也就是说,广州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将由目前的六成提升到七成。这与去年末“穗六条”出台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一致。
此外,根据《通知》,可贷公积金的额度计算方法或将发生变化,计算公式由当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月缴存额×2×至法定退休月数)×2】改为【账户余额×2+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2】。
如果仅从计算公式看,而不考虑最高限额,同样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月缴存额和到退休年龄月数也不变,可以贷款的公积金额度却有所减少,减少的贷款额度为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2。此外,原来最高限额的50万(1人)和80万(2人)并未变。
以职工的诚信记录
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限制贷款: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全额退款3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4年,其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住房贷款逾期6期(含6期)以上,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众如对《办法》和《通知》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在20xx年4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gzgjj@ gz.gov.cn。
实施办法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坚持合理、公开以及服务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省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请核定时应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及成本核算等资料。
第十条新建普通住宅销(预)售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按照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公示。市(州)、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示内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十四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更换,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已符合交房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物业买受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转供费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收取。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对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由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单位或个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按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对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装修押金等,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实行物业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企业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费(卡证费)。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规范,加大监管力度,促使物业当事人双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各级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20xx年发布的《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3
(20xx年12月xx日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执法监督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司法公正、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支持和监督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对以下内容开展对基层执法机构的监督:
1、基层执法机构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2、基层执法机构贯彻落实人大各项决议、决定、办法、制度的情况;
3、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的情况;
4、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案件的情况;
5、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交办信访的情况;
6、基层执法机构开展的有关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执法活动的情况;
7、基层执法机构的主要人事变动的情况。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针对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
1、对基层执法机构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可以采取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审议意见;
2、对基层执法机构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办法、制度的情况,可以采取检查调研的方式进行,并作出评议意见;
3、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情况,可以采取跟踪考察的方式进行,并对办理结果作出评价;
4、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案件情况,按照事后监督原则,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的办法,按照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进行审议,作出审议意见;
5、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信访情况,应采取督办落实的办法,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考察;
6、对基层执法机构开展的有关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执法活动,可以采取适时介入,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促进执法工作、执法活动依法进行。
7、对基层执法机构的有关主要人事变动情况,可以开展考评考察,提出建议和意见;对符合启动罢免程序的,应依法进行。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依法监督职能,根据需要听取本区域内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工作汇报;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对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执法工作开展视察、检查和评议;督促有关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查处和纠正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必要时可提出对有关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工作质询和人事罢免建议。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对本区域内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答复代表。
第七条同一区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开展监督活动时,由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所在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牵头,必要时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集中对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开展执法监督活动,也可分别开展执法监督活动。
第八条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在履行职责中应自觉接受本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依法监督。
第九条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重要工作、重大执法活动(不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所办理的具体案件)应报告本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重要会议应邀请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参加;及时配合人大视察、检查和评议,接受视察、检查和评议意见,认真办理并答复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查处和纠正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条对不依照本办法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本区域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及时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一条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本办法通过后3个月内制定配套落实措施,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4
为进一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健全学校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按照高淳县教育局高教[20xx]100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教职工校内竞聘上岗机制的意见(试行)》的精神,现制定我校教职工校内竞聘上岗实施办法:
一、竞聘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学校编制、岗位数,进行竞聘上岗。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校长为组长,校级领导为组员的教职工校内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
三、竞聘工作时间
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8月中旬开始,8月下旬完成。
四、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校所有在编教职员工。
五、竞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1、校级领导由县教育局考核任命或由县教育局组织竞争上岗。
2、学校缺位中层干部采取竞聘上岗办法,实行一年一聘,由学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参与其他岗位竞聘,其空缺职位由学校重新组织竞聘。
中层干部包括:教导主任、副主任、总务主任、副主任、教科室主任、教科室副主任、主办会计、完小(村小)负责人、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工会副主席、少先队总辅导员等。
3、教学、教辅、后勤人员的聘任,采用分层次、分阶段方式进行,先竞聘教学人员,后竞聘教辅、后勤人员。中心小学根据各校规模和编制标准提前公布岗位设置、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岗位待遇等,教职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意愿提出竞聘申请,采用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的办法由各校校长或负责人聘任。
第一阶段:竞聘中层干部
具体办法见《高淳县古柏中心小学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竞聘教学岗位
①参与竞聘的在编教师填写竞聘意向书,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学校、学科等。
②各校中层根据本校所需各类教学人员岗位数,对照教师择校志愿,选择和确定本校教师名单,并报校长室审批。
第一轮竞聘结束后,如某学校岗位数未能聘满,可在此轮落聘人员中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二次聘任,聘满为止。
第三阶段:竞聘教辅、后勤岗位
对于教师未竞聘到教学岗位的,或职工等,可以申请竞聘教辅、后勤岗位,并填写竞聘意向书,同样采用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聘任。在岗位数聘用不足情况下,可采用兼任办法或聘用临时工解决。
六、落聘人员安置办法
对未被岗位聘任的教职工采取适当途径安置,按县教育局高教[20xx]100号文件精神处理。具体办法如下:
1、本系统内跨单位聘任。每年8月上旬学校对本人不愿校内转岗的落聘教师名单(年龄限定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者)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在系统内开设教育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进入教育人才市场未被其他学校聘用的人员,一律作校内待聘处理;被聘用的人员则享受聘用单位的待遇,工资关系也随即转移。
2、校内提前退岗休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且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可以办理校内提前退岗休养,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岗休养人员在退岗休养期间可享受除财政定量补助中纳入考核的部分和学校自筹奖金外的工资福利待遇。提前退岗休养人员在退岗休养期间不得到外单位从业,从业的一经查实,停发其退岗休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退岗休养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的工资调整,按在职人员对待。
3、校内待聘。待聘期间,待聘人员仍由学校负责管理。待聘人员中的教师可安排业务进修、跟班听课;待聘人员中的职工可安排临时性工作。待聘时间一般为一年,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参加新一轮的竞聘上岗。待聘期间,凡服从安排者可享受除财政定量补助中纳入考核的部分和学校自筹奖金中纳入考核的部分外的工资福利待遇;待聘期间,不服从临时性工作安排的或虽服从临时工作安排但在第二次竞聘中落聘的人员实行校内待岗,并按下列意见处理:校内待岗可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一年,期间可享受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的60%(低于高淳县最低生活标准的补足最低生活标准);一年内在教育系统内未找到工作的,进入第二阶段,时间为6个月,期间只保留关系,不享受任何待遇。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教职工第二阶段待岗时间延长到一年。
4、自谋职业。鼓励未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鼓励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七、为促进全镇小学教育均衡发展,学校提倡和鼓励青年教师、骨干教师轮流到村小任教。
1、中心校和古柏小学参加中级职称评聘的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须有在村小或办学点(不含古柏小学)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如申报竞聘江张、中保、卫村教学任务末果,视作具备村小、办学点工作经历)
2、对长期在村小或办学点任教的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校骨干教师须根据学校需要,服从工作安排,轮流到村小支教。
实施办法5
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日前,秦皇岛市制定出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从20xx年1月1日起,秦皇岛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办法》对基金筹集、参保登记、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基金管理及违规责任等八个方面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秦皇岛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实行风险预警控制。
《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范围,具体包括四类人员:具有秦皇岛市城乡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已取得居住证非秦皇岛市户籍的居民;常年在秦皇岛市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驻秦皇岛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统称大学生)。同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进行参保登记,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含大学生)于每年9月至10月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复转军人在复转后90日内办理参保。按照新政策,秦皇岛市20xx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缴费时间为今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后,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包干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购买大病保险费用及政策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参保居民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各项基金支出合并计算,每人每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在报销项目、比例、医保用药目录上都有差别。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后,保障待遇实行“就高不就低”,会增加定点医药机构,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也将更加宽泛。城乡居民看病就医将更加方便。
据悉,今年6月份,秦皇岛市启动了社会保障卡“全民持卡”扩面采集工作,重点面向16周岁以下未参与信息采集的.新农合人员,将社保卡发行范围扩大到全市居民,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参保人员持卡结算的需要。目前,已完成11000余名制卡人员的试点信息采集工作。届时,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将实现即时结算,让人民群众真正共享改革发展的红利,让老百姓有更多的获得感。
实施办法6
(校审计字〔20xx〕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绩效审计工作,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校内各单位资源使用、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也可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
第四条 绩效审计应着眼于解决问题,立足于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对被审计单位是否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并且经济、有效地执行有关经济政策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单位实现既定经济目标的程度及影响进行审计,为学校提供绩效评价意见;
(三)对被审计单位在资源使用、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以整改提高。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五条 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应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和可行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所选项目对学校事业发展影响较大、社会和师生员工关注度较高;
(二)时效性原则。选择项目应围绕学校当前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介入时机适宜;
(三)增值性原则。所选项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较高;
(四)可行性原则。选择项目时要考虑被审计单位的配合程度、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需要,既可将绩效审计单独立项,也可将绩效评价作为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等其他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绩效审计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绩效、专项资金绩效、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对外投资绩效、校办企业经营绩效等方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拓展绩效审计范围。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偏差及原因;
(二)分析和评价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审查预算单位的绩效管理措施及执行效果;
(四)评价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考核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一)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查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以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措施。重点审查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情况;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立项、批复、实施、管理、完成、验收等情况,分析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评价项目实施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三)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审计分为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
(一)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实施和运行效果。
1。项目立项情况。审查基建工程投资立项的程序和手续,分析投资决策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2。项目实施情况。审查项目施工、设备、建材的采购招标程序,分析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情况,评价项目建设、管理、使用、监理、审计等单位沟通协调的有效程度;
3。项目运行效果。评价项目运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等立项文件的预期目标。
(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采购程序、调试验收、管理制度、运行状况、综合绩效等方面。
1。审查设备购置立项、采购招标、调试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效果;
3。分析设备运行次数及开机时间,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产生的作用和成果,综合绩效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立项)书的目标。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投资效益等方面。
(一)项目立项情况。审查项目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评价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
(二)项目管理情况。审查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三)项目投资效益。评价项目投资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存在因决策或操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和浪费问题。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经营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经营活动及经营绩效。
(一)企业经营活动。审查企业经营决策的合规性,评价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二)企业经营绩效。审查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分析企业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非正常盈亏的原因,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绩效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绩效审计。
第十五条 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的财务收支不实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处可中止绩效审计并启动其他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查阅、观察、访谈、咨询、抽样、函证、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绩效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处将绩效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审计评价应遵循重要性、客观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从绩效分析角度,对影响绩效的重要问题进行评价;
(二)客观性原则。在审计查证的基础上,依据评价标准,对相关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三)准确性原则。审计评价应措词恰当,表述清楚,审计结论要有事实和依据的支持;
(四)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稳健谨慎,对超越审计范围、依据不充分、难以定性的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按照科学性、客观性、先进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一)法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准则、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
(三)经济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指标、工作任务、历史最好水平、行业最好水平等;
(四)参考标准。主要包括预算、计划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公认的业务惯例和民意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绩效目标、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审计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评价方法,具体包括比较分析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估法、公众评价法等。
绩效审计评价时可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 绩效审计的定量评价以结果导向分析为基础,围绕绩效审计评价内容设置评价指标,逐步建立系统、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对被审计项目的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7
一、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意义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文件号20xx年52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校公务卡实施的管理办法。
二、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范围
1、单笔金额200元以上(含200元),且列入强制目录的支出。
2、强制结算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还有所有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3、使用现金和支票的原则
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且只能在不具备刷卡条件场所消费的公务支出;
按规定需用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具体包括:发放的慰问金或者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支付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等;
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公积金等目前只能用现金或支票结算的支出。
4、除上述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外,因特殊情况,确实使用现金的,应由经办部门经办人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必须一事一批,并随同发票、清单等单据一并作为财务报销依据和入账凭证。
三、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后的报销审批程序
1、审批程序:
(1)需购买的东西,经办人应填写申购单交与校长室,经审批予以购买方可用公务卡结算购买。
(2)除上述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外,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的,应由经办部门经办人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必须一事一批,并随同发票、清单等单据一并作为财务报销依据和入账凭证。
2、报销要求
(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校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5)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6)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财务,并由单位财务及时退回单位专用账户。
(7)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使用公务卡消费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的;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内容不符的;
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其他不符合本校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8)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四、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内部管理
1、责任科室、责任人
校长室:
工会:
教导处、科研室:
大队部:
总务处:
2、内部监督:
公务卡用于本校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务性支出,能满足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实施办法8
记者从湖南省人社厅了解到,《省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公布实施,失业保险在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方面的功能将进一步发挥。
根据规定,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同时符合如下条件,均可申请稳岗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上年长沙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单位裁员比例=[单位年末参保人数(剔除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减员人数)-单位年初参保人数]/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减员包括以下情形: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3、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
5、退休、死亡、升学、入伍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人事、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报,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4-5月份,申报地点为省本级失业保险前台。20xx年申报时间为9-10月份。
具体补贴标准为: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其他参保单位,按照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省人社厅表示,属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须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省本级参保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的享受范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各参保单位要加强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管理,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下一年度稳岗补贴享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办法9
为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水平,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道德规范》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教育发展,教师为本;教师素质,师德为本。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德乃为师之本,德高才能为师。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神圣使命。教师的思想素质、价值取向、人格品质、精神风貌等不仅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求知、创新和动手能力,而且更直接影响着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和道德品质的定型。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得到全面落实,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即将全面实施,教师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工作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尊师重教蔚然成风。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广大教师以极大的热情、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身于教育事业,严谨治学,一身正气,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为发展我市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赢得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教师不但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也正在成为最让人羡慕、尊敬的职业之一。然而,一方面,随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新课程改革全面推进、教育思想育人模式转变等一系列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师德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少部分教师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职业信念动摇,师德产生扭曲,拜金主义思想严重,师风出现偏差,职业行为不规范。有的视钱办事,遇事则推,寸利必争,敬业奉献精神严重不足;有的不遵循教育规律,急功近利;有的治学不严谨,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有的热衷搞有偿家教,参与社会机构收费培训,买卖生源,以教创收;有的以教谋私,要家长办私事或索取礼物;有的内心空虚,酗酒,生活方式不健康;有的组织纪律观念薄弱,只要照顾不要责任,只要民主不要集中,只讲权利不讲义务;有的肯钻肯干劲头不足,敷衍了事,不求效果,误人子弟,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教师和学校在社会上的形象,给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师德师风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大力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争做人民满意的教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新形势下师德师风建设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做人民满意的教师”为主题,以构建和谐师生关系为主线,以服务服从于学生成人成才、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核心价值取向,全面贯彻落实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大力提升教师职业道德、职业形象、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素养,规范职业行为,努力培养一支“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教师队伍,为遂宁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主要任务
1、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各学校要引导广大教师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牢固树立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政治观念,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崇高的人生追求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2、树立正确的教师职业理想。各学校要引导广大教师增强教师职业的荣誉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广大教师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要正确处理家庭与工作的关系,把本职工作、个人理想与祖国的繁荣富强、社会的文明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要正确处理育人和事业的关系,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以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为目标,真正使广大教师志存高远、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乐于奉献,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以教书育人的优异成绩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3、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教育广大教师要真正树立起“用爱和责任教书育人”的思想,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关心学生成长,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自己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主要措施
1、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各地、各学校要多渠道、分层次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师风教育,特别要结合义务教育阶段绩效工资全面兑现、非义务教育阶段绩效工资即将实施、教师收入大幅提高、教师职业得到社会普遍尊重、党委、政府对教育的重视和对教师的关怀这一实际,要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感恩教育,真正把教育作为一生孜孜以求的崇高事业。要加强学风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广大教师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要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者培训制度,对学校班主任、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进行师德师风教育专题培训。要建立和完善新教师岗前师德师风教育制度,把师德师风教育作为中小学教师各类培训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内容。在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尤其要加强敬业奉献精神的培养。要高度重视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教师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使教师掌握科学调节心理、心态、情绪的方法和技巧,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健康的心理状态。
2、加大典型宣传力度。各地、各学校要组织开展师德师风主题教育活动,以庆祝教师节和表彰优秀教师为契机,集中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活动;要善于发现、挖掘身边的师德先进人物,开展师德典型事迹报告活动,大力褒奖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广泛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要通过举办师德论坛等活动,推进师德师风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实现科学化、制度化。
3、建立师德师风问责制。强化教师师德师风和职业行为管理,在继续执行《遂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遂教发【20xx】31号)文件精神基础上,重申和补充以下规定,若有违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缓聘、低聘、待岗、解聘,年度考核予以基本称职以下评定,3至5年之内不得参加评优晋职晋级,并会商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直至开除处分。
1、发表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的言行及发表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观点和思想;
2、拒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不认真执行“教学六认真”,消极怠工,以各种借口不完成教育教学或学校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3、上班迟到、早退、旷工、旷课;未经学校同意随意调课办私事;不到岗到位或到岗不到位;课堂上抽烟,接打手机;课堂上打瞌睡;工作期间饮酒并酒后上课;
4、工作时间上网娱乐、聊天、炒股以及浏览黄色等不健康的网站;在教学时间办公场所下棋、打牌;
5、在教学科研中违背学术规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害他人劳动成果;
6、在评优、晋级、晋职、调动、招生、学生考试、学生成绩评定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谋取私利;
7、推销、兜售或暗示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盈利性教辅读物、资料。
8、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
9、利用教师职务之便索要、接受学生家长财物、宴请或要求家长办私事;
10、采取串联、集体上访、罢教或变相罢教等方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导致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发生等不良后果发生;
11、不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问题,利用网络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造谣中伤,蓄意滋事,以消解自己的不良情绪或发泄不满,给单位和他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12、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之间介绍、暗示、诱导学生,互相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的;在职公办教师为他人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课获取收益、或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介绍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
13、见死不救,见危不扶,特别是当学生安全受到威胁时,无动于衷不采取有效措施;
14、在公共场所有违背教师职业形象言行并造成恶劣后果;
15、因违反法规、法纪等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受刑事处分。
五、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完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的教育管理制度、师德师风信息反馈系统,密切注视师德师风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苗头,及时反映,并积极化解各种矛盾。一旦发生师德师风违纪案件,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必须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制定善后处理方案。
2、严格实行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学校达标升级、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对师德师风差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学校领导班子做出处理。
3、建立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网络。一是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师德考核小组,制定和完善《师德考核评估细则》;二是要建立“师德建设校长信箱”;三是要建立以社区知名人士、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学生家长、离退休教师为督查员的师德督查制度。通过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师德监督网络,把教师的师德师风置于学生、家庭、社会的监督之下,促进师德师风建设有效开展。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完善师德师风考核长效机制,把它作为对干部教师的年度和各种评先评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考核目标,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禁止参与一切评先评优、晋职升级等活动。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实施办法10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和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条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xx万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第三章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经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命名应当遵循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十八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机构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合资、合作期限等,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变更,由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期20年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资、合作期限的,合资、合作双方可以申请延长合资、合作期限,并应当在合资、合作期限届满的90天前申请延期。延期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审批。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合资、合作项目。
第五章执业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聘请外籍医师、护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本机构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条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外经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11
一、“典型引路”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通过多种形式树立正面典型、弘扬高尚师德,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每年在全市教体系统评选出100多名优秀教师,100多名师德先进个人,80名优秀班主任、3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以两年为周期,评选师德标兵和天长市“最美教师”交替进行,每两年评选20名“师德标兵”,每两年评选一届天长市“最美教师”,每届10名“最美教师”和10名“最美教师”提名;定期开展“名校长”、“名教师”评选活动;通过表彰先进,学习榜样,大力宣传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榜样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制度管理”立下严规矩,规范言行建设好队伍。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教秘师〔20xx〕18号)要求,天长市于20xx年制定了《天长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天教〔20xx〕136号),每年通过学生评议、教职工评议和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一位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考核,对师德考核采取一票否决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我省《实施意见》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现状,我市制定《天长市教师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各学校充分运用好考核杠杆,对日常教育教学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按绩计酬,根据考核细则对教师进行量化考核,并按考核得分发放绩效奖和年终综合考核奖。
三、“待遇保障”激发积极性,让师德建设显现应有的`温度。
我市每年对所有教师进行师德考核和综合考核,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能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审、晋升晋级和评优评先。对师德考核和综合考核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绩效奖励、培训培养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和优先。
凡因师德考核被“一票否决”的教师,综合考核奖根据综合考核实际得分核算;如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再按处分结果扣发处分期内相应比例综合考核奖,将“奖优罚劣”同教师的精神和物质切身利益紧紧地绑定在一起。
同时,大力开展“校长职级制改革”,抓住对学校班子建设这个关键,强化对全市教师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实施办法12
一、实施背景
加强特色学校建设,是加强学校内涵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学校品位,加大学校社会影响力,提高学校知名度的重要举措。学校的发展必须加强文化内涵的支撑,才能“为有源头活水来”,才能办出有生命力、感召力、影响力的特色学校。因此,开发基于本校特点的特色项目对于学校的整体改革与发展就有着深远的意义,使学校真正成为有品位的学园,提高学校的文化积淀和办学效益,提升师生的生命价值,最终建设富有品牌效应的学校,是教育者的崇高使命。武术是一项具有浓厚中华民族文化特色和较高社会价值的体育项目,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五千多年历史传承下来的瑰宝之一,深受广大人民的喜爱,且它不受场地、气候和身体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同时,武术作为中国传统的体育项目,在高中阶段的学生中广泛开展,不仅能带动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培养青少年学生的体育兴趣爱好和养成终身体育锻炼习惯,而且还能有效提高学校体育特色化的影响力,有利于打造属于我校的“一校一品”体育特色项目。目前,乌海市中小学中并没有以武术为特色体育课程的.学校,在我校开展武术进课堂有利于我校在乌海市范围内打造独一无二的体育特色品牌,树立“一校一品”的良好形象。
二、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最终实施对象为全校学生,但是前期只在个别班级开展武术课的教学,争取建立1个或几个武术示范班,然后参照武术示范班,在全校推广普及武术运动。
(二)实施步骤
1、学校制定武术进校园实施办法。
2、在高一和高二年级建立1个或者几个武术示范班。
3、武术示范班的学习内容从简单的基础的五步拳、少年拳开始,最后进行棍术的学习和练习。
4、参照武术示范班在全校推广普及武术运动。
三、实施的保障
(一)师资支持:我校目前有武术专项体育教师两名,可先从这两名教师所带班级开始实施;我校现有体育教师在大学期间都学习过武术课程,后期开展教学活动游刃有余。
(二)学校支持:实施过程中需要学校购买少量的武术器械,主要是购买一定数量的长棍,但是价钱并不高,学校负担不重。
(三)理论支持:市教研室教研员王丹老师,将会为我校武术进课堂的实施提供理论指导和帮助。
四、预期结果
(一)形成我校的“一校一品”武术特色体育课程,打造乌海市首个以武术为特色体育课程的高中学校。
(二)形成较为规范、完整的“一校一品”体育特色课程实施办法和方案,为以后开展其他项目提供理论支持。
(三)组建我校的武术社团,参与完成我校大型活动的表演展示工作。
(四)提高学生的精神面貌,使学生更加了解和热爱我国的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学生终身参与体育锻炼的意识和习惯。
实施办法13
为进一步加强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从根本上解决重整治,轻管理的问题,努力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老圩乡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和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卫生保洁,垃圾转运,绿化养护,河道管护,公共设施维护,“五位一体”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巩固环境整治成果,防止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扔、乱倒等现象回潮,不断提升环境长效管理水平,推行“乡督导、村负责、户落实”的管护责任体系,切实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基本要求:
各村要按照“五有标准”,构建长效管理和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体系。
1、有长效管护队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各村要落实村主任分管主抓长效管理及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工作。
(2)根据村舍居住特点,按垃圾池(桶)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垃圾清运工。
(3)根据本村主次巷道总量落实巷道清运扫,管护工。
(4)村庄内绿化,草坪公园等绿化项目,应有修剪,清理杂物,补植养护人员。
(5)村庄内河道,河坡,生活垃圾,水面杂物,水上漂浮物的清理。
(6)有公厕的村还应落实公厕清理打扫人员。
(7)落实好路灯管护人员。
2、有长效管理设备设施:根据村舍居民居住特点,合理配置垃圾池(桶),一般10-15户配置一个,落实垃圾对号入池(桶)户名,合理配置公共厕所,公共码头,健身场所,配备必要垃圾转运车(板车),笤帚簸箕等保洁工具。
3、有垃圾处理途径: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个垃圾填埋点,特殊情况可增加填埋点,填埋点的设置应远离村庄和主要道路路边。填埋点的设置需经乡同意后方可设立,填埋点应定期用士覆盖。
4、有长效管护职责:
(1)卫生管护要求:巷道整洁,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池(桶)周边无漫溢,公厕地面无杂物,定期冲刷蹲坑坑道,无积存,无明显异味。
(2)河道管护要求:河道沟塘边无垃圾,水上无漂浮物,发现大面积水花生之类的水生植物应及时通知乡河道打捞人员,确保及时打捞。
(3)垃圾转运要求:垃圾日产日清,沿途无掉落,填埋点应定期覆土。
(4)绿化管护要求:植物长势良好,无大片无株,缺株,及时扶正,修剪,及时清理绿化点内的杂物。
(5)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要求:定期检查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行情况,根据季节及时调整路灯照明时间,及时维护损毁设施。
5、有监督管理制度:各村将长效管理纳入村规民约,与各管护人员签订协仪,内容包括管护的具体内容.范围要求.奖惩措施.工资报酬等.保洁人员.责任区域等情况,要挂牌上墙,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建立检查.督查.举报等机制,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把督查,群众反映,举报等情况及时通报相关村,并与工资挂钩。
三、工作步骤:
1.加强组织领导:乡成立以乡长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村建、、财政、农经、水务、林业、农电、农路等职能单位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以村建办为长效管理职能单位。各村应建立相应工作班子,村主任分管负责,把村庄环境长效管理与村庄建设有机结合,建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机制,把公共服务事项发包给具有一定条件和信誉的个人和社会组织,把订立的合同报乡备案。
2.深入宣传发动: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开展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村庄环境长效管理中来,强化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的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关心,个个支持的良好氛围。
3.严格长效管理督查考核:乡里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形成影像资料,及时通报各村,作为年终资金拨付及五个文明考核的依据,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如被市及以上单位检查不合格及明查暗访有问题的村,分别追究经济及政治责任。
4.资金管理:根据市奖补32元/人标准,落实到村,原则上70℅左右作为管护人员的工资,30℅用于公共服务设施维护。资金在财政所专户管理。管护人员工资按季度由村建办考核,打卡发放,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由村向村建办申报,同意后村经手使用,由村建办负责审核,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实施办法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方案。经办机构按照费率浮动方案,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一) 工伤医疗费;
(二)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 生活护理费;
(五) 丧葬补助金;
(六)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 辅助器具费;
(九) 工伤康复费;
(十)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二)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三)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第十四条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储备金。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并入储备金。需要动用储备金时,经办机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有责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五)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八)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二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二) 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 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第二十三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
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工伤证》。
第二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一并列入伤害部位。
第二十五条 认定工伤后,职工应当在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1至2家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1年后,可以重新选择。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书面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
工伤职工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相关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适用于复查鉴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
第三十三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伤职工工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 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 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三) 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三十四条 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五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结算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一条 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丧失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15
第一条为树立科技创新的观念,不断推动岗位和业务的创新,逐步实现公司向高新技术的发展跨越,调动全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领导
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在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进行。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生产技协部),负责对经济技术创新项目的落实,负责对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对经济技术创新项目的综合测评,负责建议经济技术创新项目的奖励额度。
第三条活动领域
公司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在四个领域中展开。即:科研技术,操作加工,业务管理,服务行业。积极鼓励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努力发明、创造、实践,寻找自我人生价值,使这种追求成为一种时尚。
第四条活动内容
按照四个领域工作的不同性质,开展不同内容的创新活动。
(一)科研技术岗位人员
努力在高新技术领域中发明创造,在技术改进和工艺提高上创新提高,争取形成个人的专利。既注重单项技术的研究开发,也注重相关技术的衔接和创新。在创造新工艺、推广新技术、转化新成果方面做带头人,取得明显成果。
(二)加工操作岗位人员
在“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革、小设计、小建议)方面优化操作程序,探索先进操作方法,提高岗位效率和产品产量、质量。
(三)业务管理岗位人员
在成本控制、人才资源开发使用、生产调度、质量安全控制、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企业综合管理、销售等多方面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方法,提出新建议。
(四)服务行业岗位人员
在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与效果等方面予以创新。
第五条措施与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成立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机构,负责这项工作的实施。要依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制定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的`规划和实施办法;
(二)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的重点要落实到广大职工中间,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结合生产进度,创造条件,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技术比武和理论知识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鼓励职工学习一门新知识,掌握一门新技术,增强一项新技能;
(三)确定经济技术创新成果推荐程序。推荐的成果,职工占有比例大于管理、技术人员;推荐前必须由单位经济技术创新活动领导机构,组织两级职工代表(50人以下全体职工)、被服务单位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听证,申报人作陈述发言,参会人核实成果真实性和创造的价值;有财会审计部
的证明;
(四)公司成立由各行业若干名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成员从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严格按照评审条件,逐一负责对申报成果的评审工作;
(五)构建较为系统的经济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以后公司将把经济技术创新工作当作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列入年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系列;同时公司对经济技术创新成果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各分工会主席是这项活动开展的组织者,要积极配合党、政领导合理安排,广泛而深入地把工作开展起来。年度评比先进工会,先进工会主席作为评比重要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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