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世界汉语教学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各国对汉语教师的迫切需求,根据"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以下简称"志愿者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汉办")设立"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中心"(以下简称"志愿者中心"),负责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工作的招募,遴选,培训,派出,签约,咨询,经费支付以及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三条志愿者由志愿者中心向社会公开招募,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通过国家汉办网站( 第十五条志愿者的出国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志愿者接到《派出任务通知书》后,到本人所在地区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因私普通护照。
(二)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接收单位联系,为志愿者办理邀请函,购买机票以及安排在境外的相关事宜。
(三)志愿者自行到派往国驻中国使领馆办理签证。志愿者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志愿者须按志愿者中心确定的时间如期赴任。擅自不赴任者,志愿者中心取消其出国服务的任务,不予保留其志愿者资格,并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各项费用。
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赴任的志愿者,需提前向志愿者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保留一年出国服务的资格。超过一年以上不赴任者,出国服务的资格不再保留,若此后仍有意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可以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志愿者的服务期通常为半年至两年。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志愿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回国。
第十八条希望延长服务期的志愿者,须在服务期内提前向志愿者中心提出延长服务期的正式书面申请,由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协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和延长期限内待遇的决定。
若派往国要求延长志愿者的服务期并且志愿者本人同意,报志愿者中心批准后,服务期可以延长。
第七章回国
第十九条志愿者服务期满回国后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志愿者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回国,并及时向志愿者中心报到。
(二)志愿者回国后于一个月内将个人
实施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对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规范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学科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四川省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医院新开展的、尚未使用的包含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伦理道德、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医疗技术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范围内临床、医技、护理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管理。
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必须对应相应诊疗科目,医师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与其执业范围相一致。
第四条管理组织和职责
1、医疗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审查、鉴定审批、动态监管、验收审核;负责制定和完善医疗技术监督评价、中止、技术损害处置预案等管理规定;负责对实施新技术、新项目的人员的技术授权和动态监管;负责对新技术项目实施过程的督查与持续改进。
2、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医学伦理审查。
3、医务科承担医疗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负责初步审查临床提交的新技术、新项目申请材料;负责医疗技术委员会对新技术、新项目进行鉴定、审批的筹备工作;负责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发文、建档、监管、验收工作;负责对新技术、新项目转为常规技术的移交、归档、请奖等工作。
4、质控办负责对新技术、新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5、医保办负责新技术、新项目有关收费项目的审查以及新增收费项目的申报、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
6、设备科负责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需要的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购进。
7、科教科承担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对新技术、新项目进行伦理学论证、审批、备案的各项工作。
8、各科主任负责本科室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全面质量、安全管理。
9、项目主持人负责新技术、新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申报材料准备、参与人员技术培训、准入后执行、项目自查总结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五条医院对新技术、新项目实行立项审核制度,经“两委会”批准立项的新技术、新项目方可在医院内实施。
第六条医院对新技术、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按照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安全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等四级。
1、国家级:指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国内医学领域里尚未开展或尚未使用的医疗技术、项目。
2、省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省内尚未开展或尚未使用的医疗技术、项目。
3、市(州)级: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市(州)内尚未开展或尚未使用的医疗技术、项目。
4、院级:具有市内先进水平,在本院尚未开展或尚未使用的医疗技术、项目。
第七条准入条件
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开展卫计委和或国家法律法规已明令禁止的、已经淘汰的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和项目。申请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符合社会伦理规范。
2、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在本院注册的主治医师或相当于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技人员。
4、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要与医院的等级、功能任务、核准的诊疗科目和专业技术能力相一致。拟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项目负责人应向医务科提交申报材料,由医务科负责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指定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本院实施。
5、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不得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医疗仪器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6、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许可证》,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不得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药品开新的诊疗项目。
7、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遵循卫计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规,执行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医疗高风险技术资格许可与授权管理制度》、《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等管理规定。
第八条提交材料
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包括技术原理和先进性,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技术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技术应用方案;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条件;临床应用效果评价方法及科室承诺等内容。
2、知情同意书(样式)。
3、项目经费来源证明或相关说明。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资质证明。
5、涉及知识产权应提供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第九条受理程序
1、申报:项目主持人须详细填写《医疗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准入申请书》。涉及新的收费项目和需要新购医疗器械设备的,应同时填写《新技术、新项目收费项目医保审核表》和《开展新技术、新项目需购买设备、器械申请审核表》,并附相关报告等资料送交医务科。
2、审核:医务科对项目申请资料初审合格后,于收到申请书的30个工作日内,报请医院伦理委员会和医疗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鉴定和审核。
3、审批:经医疗技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讨论决议后,医务科将审批意见发送给项目负责人,准予开展的发送《准入通知书》。需要医保审核办理的收费项目,经医保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不予受理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技术委员会不予受理:
1、拟申请的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已被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2、距上次否定性结论出具时限不足6个月的。
3、拟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年内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4、因超范围行医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不足1年的。
5、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6、违反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应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培训与授权
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前,应接受相关技术项目的专门培训。按照医院医疗技术分级授权管理等要求,涉及有创操作的医疗技术包括手术、介入、麻醉及内腔镜等高风险技术项目,相关医务人员应获得医疗技术委员会授权并在医务科备案。
第十二条实施管理
1、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后由医疗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程监管。
2、实施新技术、新项目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医院相关管理要求。
3、项目负责人应向医疗技术委员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提交时间为自批准实施之日起第6个月、第12个月和第24个月。医务科负责收集、汇总技术监控相关运行材料。
4、由业务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牵头,医务科、质控办等职能部门应定期对新技术、新项目的质量、安全、疗效、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追踪管理和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监管整改措施。
5新技术、新项目在监管运行2年期满后,由医务科提交医疗技术委员会进行验收审查。验收通过后医务科向项目负责人书面验收通知书,转为常规医疗技术项目管理。
6、对不能如期完成的技术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医疗技术委员会详细说明原因。医疗技术委员会根据技术项目实施情况向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7、开展器官移植等第三类医疗技术、首创新技术、新项目以及首例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时,应将医院伦理委员会讨论情况载入相关病历。
8、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应妥善保存好有关技术资料;新项目验收后,应将技术总结、论文复印件交医务科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首例病例讨论
为保证临床应用安全,在首例新技术、新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查阅、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著作及文献,写出书面综述或论证报告(附相关资料),制定各种防范意外情况的应急预案,提交科主任组织全科集体讨论。参与人员应包括业务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医务科科长、质控办主任、科室正(副)主任、相关护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详细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高风险技术审批
凡是涉及高风险的手术、介入、麻醉等新技术、新项目,在监管运行期内应严格履行手术审批制度,在每一例实施前均应经科主任、医务科、业务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逐级审批。
第十五条知情同意
新技术、新项目开展前,主管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委托人进行沟通,重点交待该项技术项目的、意义、可能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无替代治疗方案等,尊重患方选择,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技术损害防范
在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过程中因技术复杂、操作难度大等原因,可能给患者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害。
一旦发生技术损害或意外损害,当事医务人员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轻患者的损害后果,同时报告上级医师。上级医师处理有困难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必要时报告分管院长或院长,及时启动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效果评价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的疗效、安全性、风险性和效益等进行分析、追踪和评价,形成书面报告,不断总结经验,改正不足,使其更加完善。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变更
新技术、新项目经审批后应按计划实施,若有技术项目增减、项目负责人变更等情况需报经医疗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暂停或终止
新技术、新项目运行期间,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由监管部门提交医疗技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暂停或终止该技术项目。
1、申请开展的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已被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废除或禁止使用的。
2、开展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3、在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该技术不能继续开展的。
4、自准入之日起2年内尚未开展10例的。
5、违反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凡是已被终止的新技术项目重新开展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激励机制
实施办法3
为真正落实酒店及各部门的各项培训计划,提高培训效果,将员工个人素质、培训资历及职务、职级、工资待遇相挂钩,特制定本方案。
一、入职培训考核
(一)凡酒店新进员工必须在上岗前参加培训部组织的入职培训。
(二)入职培训的考勤、考核管理按《酒店入职培训须知》执行,特殊原因未参加培训者,须经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书面审批,并在员工转正和定级前补上入职培训课。
(三)员工参加入职培训后,必须参加培训部组织的笔试考核,考核成绩存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员工转正、定级的依据。
(四)在试用期满时未参加入职培训的员工,不得转正和定级,不能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酒店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延长试用期或辞退处理。
(五)考核的形式为笔试
1、考核内容:酒店概况、员工手册、规章制度、酒店职业道德及仪容仪表、礼节礼貌标准、公共英语、消防安全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2、考核标准:普通员工60分以上为合格,领班级员工70分以上为合格,主管以上员工80分以上为合格。
3、入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视情况予以一次补考机会或不予录用。
二、试用期新员工考核
1、员工必须参加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主要目的是尽快熟悉部门岗位操作、各项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熟悉部门的概况和内部运作。
2、员工须按要求每月填写《新员工熟悉工作情况摸查表》,并参加部门岗位培训考核,部门须将材料上报人事培训部审阅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3、员工试用期即将结束时,须参加转正(定级)考核,考核分为笔试考核、实操考核、工作表现评估三部门,具体为:
(1)笔试考核由培训部组织
A、考核内容:员工个人岗位职责、业务常识、部门概况、基础英语、内部运作及规章制度、考核当月部门的工作重点等。
B、考核标准:普通员工60分以上;领班70分以上;主管以上员工80分以上。
(2)工作表现评估由直属上司和部门经理组织,提出改进意见,填写《工作表现评估表》经员工签名。
(3)实操考核由部门经理组织,主要考核员工熟悉岗位业务操作情况,70分以上为合格。
4、转正考核不合格的,经再培训后可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未合格的作辞退处理。
5、转正程序:由培训部每月定期组织试用期将满符合转正条件的员工进行笔试考核,合格者通知部门经理组织实施实际操作考核,然后由部门经理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估。通过以上考核者,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审批表》,附上所有考核、评估资料,由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批后生效,按生效时间兑现工资福利待遇。
三、酒店员工晋升考核
1、员工转正(定级)后,有责任和义务参加人力资源部及部门组织的服务技能、业务技能等培训。
2、员工接受培训情况与工资待遇挂钩,其中一线基层员工要求每月培训出勤率达到95%以上,后勤基层员工每月培训出勤率为90%以上。
3、员工的晋升考核分为笔试考核、实操考核、工作表现评估三部分;
(1)笔试考核由培训部组织
A、考核范围:酒店及部门基本概况、内部运作及规章制度、部门业务范围、岗位业务常识、酒店现时的工作重点、英语会话、服务技巧和对客应答技巧等。试题的深度和广度与晋升的`级别相适应,对主管以上级别的考核将着重增加对酒店理念的理解及运用、独立处事技巧、管理案例分析等
B、考核标准:晋升领班的员工70分以上,晋升主管的员工75分以上,晋升部门经理的员工80分以上。
(2)实操考核由部门组织,内容包括岗位业务操作、岗位语言(包括普通话、英语等礼貌用语),实操考核80分以上为合格。
(3)工作表现评估由直属上司、部门经理或酒店高层评估,平均分超过3分才可晋升。
4、晋升考核不合格者,经再培训后可予两次补考机会,两次补考仍未合格者将取消晋升资格,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晋升程序:先由员工直属上司和部门经理或酒店高层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并填写《工作表现评估表》,认定具备晋升资格后,由上级领导组织实操考核,合格者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晋升考核审批表》,并开具《人事异动表》,所有资料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组织笔试考核,通过考核者按程序审批,以批准的生效时间兑现工资待遇。
实施办法4
一、评选范围对象
每学年度评选表彰一次(教师节),表彰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岗正式教职工。
二、评选表彰项目
学校评选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三、评选表彰名额
按本学年在岗正式教职工的25%确定名额评选表彰。
四、评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投身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者。
2.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者。
3.有旷工(课)、旷会者。
4.全年累计病假达3个月以上或事假达1个月者。
5.工作中有重大责任事故者。
6.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二)优秀班主任: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并具备下列一些条件:
1、班主任“五到”出勤率高。
2、所管班级无违法及重大违纪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
3、在班级量化管理评比中,所管班得分较高。
4、班风班纪好,学风正,综合考试成绩好。
5、所在班积极参加学校举行的各项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6、善于做好所在班科任教师的联系协调工作,班主任的核心作用发挥得较好。
(三)优秀教师: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并具备下列一些条件:
1、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在师生中口碑好。
2、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常规检查优良,教学效果好。
3、积极参与教研、教改并取得较好成绩。
4、教学出勤率高。
(四)先进工作者: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并具备下列一些条件:
1、遵章守纪,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2、团结协作,教职工评价高。
3、出勤率高,有工作主动性,有奉献精神。
4、关心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立足本职服务育人,师生评价高。
五、评选方法程序
评选分教学人员、班主任、行政管理人员三块进行,按分配名额分学区在教职工大会上由全体教职工民主推荐。班主任既参加优秀班主任的`评选,又参加优秀教师的评选。民主推荐后,经校评优表模考评小组考核(由各科室负责人提交本学年度所属成员的工作考评记载材料),报学校领导班子审议确定,再公示评选结果,征求意见,被推荐人填表,最后由学校进行表彰。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5
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集体备课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教学模式。通过集体备课,教师们可以互相交流经验,共同研究教学内容,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而在实施集体备课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个人对于集体备课实施办法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广大教师们有所启发和帮助。
首先,在集体备课的过程中,团队合作是至关重要的。每个人都应该主动参与,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在集体备课中,我们可以互相借鉴对方的好方法,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大家的智慧是无穷的,只有充分发挥集体的优势,才能使备课更加高效。同时,团队合作也会增强我们的凝聚力和归属感,培养良好的工作氛围。
其次,在集体备课的过程中,要注重教师的专业成长。每次集体备课,都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其他教师的备课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例如,可以学习其他教师的教学设计方法,学习如何引导学生思考和解决问题等。同时,我们也应该将自己的经验和教学心得分享给其他教师,促进互相学习和进步。
第三,在集体备课中,我们要注重教学内容的创新与研究。教育教学改革要求我们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理念,适应时代的需求。在集体备课中,我们可以共同研究教学内容,挖掘知识的深层次问题,探索新的`教学思路。通过集体备课,我们可以不断完善和创新教学,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学生的实际需求。
第四,在集体备课的过程中,注重反思和总结是非常重要的。集体备课不仅仅是一个问题解决的过程,更是一个帮助我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的过程。因此,在备课结束之后,我们要及时总结和反思备课的过程,找出其中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进行改进。通过反思和总结,我们可以不断提高备课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教学水平。
最后,在集体备课中,我们要注重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合作。教师的工作不仅仅是备课和上课,还包括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合作。集体备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和其他教师一同商讨与学生、家长的沟通策略,共同解决教育中的问题。通过与学生、家长的密切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服务。
综上所述,集体备课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模式,实施办法的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备课的质量和效果。通过团队合作、专业成长、创新研究、反思总结和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合作,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够给广大教师们提供一些启发和借鉴,共同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发展。
实施办法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划拨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城、镇、村建设用地要和改造旧城、镇、村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实施土地监察。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由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委派的土地管理员具体承办。
土地面积五千亩以上的农、林、牧、渔等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指导。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凡属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第七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改变批准的主要用途,必须到原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因买卖、转让房屋和地上其他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应同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和换证手续。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收回另行安排;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使用证:
(一)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者原承包的土地;
(二)已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
(三)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四)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五)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六)铁路、公路、机场、矿场、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各项建设用地应按国家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统计和地籍管理制度。集体土地所有单位和国有土地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土地统计表和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等,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面积在三百亩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百亩以上五百亩以下的,报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五百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集体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等项生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对开发的土地享有优先使用权,并按国家规定减免农业税。
第十四条、从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乡村道路等农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发展建设规划履行报批手续。占地三十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地三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城乡非农业建设用地,凡有荒地、荒山、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非特殊需要,不得征用。
大力提倡火葬。对有土葬习惯的回族等少数民族死者的安葬,应在指定的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或者就地深埋,不得占用良田、堤坝等建坟。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经批准划拨后,满一年未使用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一千元至二千元收取荒芜费;承包集体耕地荒芜一年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整。
荒芜费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纳入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新建砖瓦窑厂,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有切实恢复耕种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的措施。
第十八条、因开采地下矿藏,造成土地塌陷,用地单位应根据塌陷程度和农作物减产情况,付给受损失单位或者个人平整土地费和减产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的,应根据损坏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塌陷后不能复垦恢复原用途的,矿方可办理征用手续。需要搬迁村庄的,矿方应在塌陷前一年办理征用拆迁手续。
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国家建设需要,可以使用国有土地或者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国家建设征地程序:
(一)申请用地。用地单位持经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者基本建设计划,向拟征用土地所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地。不属于基建性质的其他特殊用地,应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征用土地。
征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事先经当地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征用土地涉及河道、岸滩、森林、湖泊、大中型水利工程、公路、铁路等重要设施,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二)确定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征用土地批准后,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平面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送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用地面积和确定补偿安置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持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正式协议,交付征地费用。
(三)办理耕地占用纳(免)税和纳税土地的.农业税减免手续。
(四)划拨土地。征地申请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建设用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实行征地费用包干使用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铺设道路等,确需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修建、拓宽和改造公路及修建铁路用地,其审批手续,各项补偿、补助费标准,均按《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征用土地和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二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由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五)征用塌陷区土地,二百亩以下的,由所在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二百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省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不行使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耕地、菜地,按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
(二)征用鱼塘、藕塘、苇塘、菱角塘、灌丛、草地、林地、药材地等,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三)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未曾收获的园地,按照当地水田或者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另加苗木培育费用。
(四)征用耕种不满三年的开荒地,按其当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耕种三年以上的按耕地补偿。
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苗、抢建的建筑物等,不予补偿。
在已列入开采计划的压煤区地面上能否进行非农业建设和植树造林,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用耕地、菜地、园地、药材地、林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菜地、园地、药材地、林地每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征用鱼塘、牧草地等,为该鱼塘、牧草地每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点五倍。
征用藕塘、苇塘、灌丛、草山等,为该藕塘、苇塘、灌丛、草山每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每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五条、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被征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当季作物的产值;多年生作物按其年产值;无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两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两年的,按放养鱼苗费的二至三倍补偿。
(三)用材林,主干平均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成材,按征用时实有材积价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补偿;主干平均胸径五厘米至二十厘米的,按征用时实有材积价值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补偿;主干平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小树和未成材的竹林的补偿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公民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和房前屋后的小片零星树木,能移栽的,由用地单位负担移栽费;无法移栽的,其补偿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除按批准权限报批外,必须落实新的蔬菜基地,征多少补充多少,并按规定交纳新蔬菜基地开发基金。
第二十七条、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不付土地补偿费。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补偿费;耕种时间在十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响农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建设单位应向被拆迁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补偿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单位不得在《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和借口提出额外补偿、补助要求。
第三十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
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确有一技之长,愿意自谋职业的,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批准,可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按比例给予一定资助。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蔬菜基地开发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用地单位经国家批准招工时,可优先招收部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的农民就业。同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招收被征地农民指标,以市、县(市)为单位按年度报省劳动局批准下达。具体招工办法、条件由省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根据规划要求需要埋设电线杆、电线塔、电缆、管道等设施占用土地的,只补偿青苗损失;个别占地较多,酌情征用。
第三十三条、征用纳税的土地,按国家规定核减农业税。
第三十四条、因防洪抢险、军事行动等紧急情况需临时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同时报告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如需长期使用,按规定补办征用手续。
第三十五条、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用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偿出让或者有偿划拨给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也可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临时耕种,国家建设需要时,承租人应即交还。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乡(镇)村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没有进行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所在的村(组)申请宅基地: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居民新村(居民点)需要重新安排的;
(二)老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子女中有的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的;
(三)经批准回乡定居的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军队干部、职工等,没有房屋需要新建住宅的。
第三十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利用荒山、荒地建房,每户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占用耕地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四)城镇居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另行规定。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每户只能有一处住宅。出租、出卖房屋的不再批给宅基地。
第四十条、乡(镇)村企业申请建设用地,必须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批。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需附有当地城镇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权限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乡(镇)村建设依法经批准使用集体所有的耕地,应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属农业税纳税的土地相应减免农业税。
第四十二条、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并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办企业使用耕地、菜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偿;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耕地、菜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村、村民小组使用本单位集体所有的土地办企业和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对承包户除补偿青苗费外,并对土地投入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十三条、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和经济联合体等从事非农业生产需要使用土地的,持县(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按批准权限审批。其补偿的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使用者不得私自转让。如停止使用,要恢复耕种条件,限期退还土地所有单位。
第四十四条、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需要用地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划选址,统一办理用地申请,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补偿标准可参照国家建设用地适当降低。土地的使用期限和具体补偿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依法管理土地有显著成绩的;
(二)合理规划,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开发土地资源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从事土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获得显著成果的。
第四十六条、征用和使用土地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依法执行征地、用地协议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裁决,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铲毁接近成熟的农作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铲毁农作物价值一倍以下罚款;损失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罚款,罚款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除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并处每亩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其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对当事人双方按非法买卖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三)非法占用、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补助费的,除责令退赔外,可以并处其非法占用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四)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和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除责令交还土地外,并处每亩二百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除责令限期治理外,可以并处每亩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款和滞纳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按规定上交国库。
第四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其权属不受法律保护,并可处以每亩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改变批准的主要用途,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除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可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第五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征地、用地已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补助,被征地单位(户)应按时移交土地和拆迁地面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拒不按时移交和拆迁的,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土地管理人员在办理征用、划拨土地、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9月27日省五届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我省过去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改决定的通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修改《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议案。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安徽省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划拨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二、原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法实施土地监察。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由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原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四、在原第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五、删去原第十一条。
六、原第十二条中“五百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改为“五百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原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集体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等项生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对开发的土地享有优先使用权,并按国家规定减免农业税。”
七、在原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从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乡村道路等农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发展建设规划履行报批手续。占地三十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地三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原第十四条第一款改为:“建设用地经批准划拨后,满一年未使用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一千元至二千元收取荒芜费;承包集体耕地荒芜一年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整。”
第二款改为:“荒芜费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纳入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统一安排使用。”
九、原第十七条第四项中“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和颁发土地使用证”改为“由被征地所在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原第十七条第三款后增加一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铺设道路等,确需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十、原第十九条第一款改为:“征用土地和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
第二项改为:“征用耕地二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由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项改为:“征用耕地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项中“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改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原第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偿出让或者有偿划拨给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也可租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临时耕种,国家建设需要时,承租人应即交还。”
十二、原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中“可以并处非法占用款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罚款”改为“可以并处其非法占用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原第四十五条最后一款改为两款:“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款和滞纳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按规定上交国库。“
十三、在原第四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其权属不受法律保护,并可处以每亩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改变批准的主要用途,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除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可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十四、原办法第四十九条作如下修改后,作为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9月27日省五届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我省过去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实施办法7
为增强班主任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学校严谨的教学秩序,依据市教委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的制约机制,学校制定班级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一、学籍管理实施要点
1、学校根据教育局有关政策规定班级学生基本定额为56人。视为班主任基本工作量。
2、学校实行班级学生超基本额增发班主任费制。
3、严格控制学生转出。学校原则是不允许学生转出。但因家迁外地,因意外经济困难,因学生间主客观因素无法就学者,由学生主动申请,班主任证实后,可办转出手续。学校视为正常转出。
严禁教师采取不正当手段迫使学生转出。如多次难为家生或家长,用言行暗示学生或家长,找理由劝导学生或家长等。学校视为非正常转出,对非正常转出学生采取制约措施。
学生转出由家长书面申请理由,班主任证实鉴籽,主管领导调查核实,报校长审批后到教季办理。
4、严格控制学生转入。正常情况下学校不接收转入学生。但因家长择校,校长同意,教委批准的可接收转入,在班级基本定额内或学额基本等同情况下,可满足家长择班要求编班。
学校因各种因素无法拒收的.转入生,视为非正常转入,按班级学额少者为序编班。学校实行加倍增发班主任费和毕业贡献奖制。
5、严格控制学生休学。学校严禁学生休学留级。但确属因病无法上学者,有市级医院诊断书、班主任确认、主管领导核实、教委批准。视为正常休学。
严禁班主任采取不正当手段诱使学生休学。如此视排诉学生,劝说学生或家长,以关心为名出主意等。学校视为非正常休学,班主任要正面引导,努力劝阻,不要鉴字同意,否则视为非正常休学。对非正常休学学校采取制约措施。学生休学由家长书面申请、写明理由,交验相关材料。班主任证明签字管,主领寻核查损校长同意后,到教委审批。
6、严格控制学生复学。学生休学到期,有复学手续者可办复学。复学学生编班同转入。学校对非正常休学,复学学生实施加倍增发班主任奖和毕业奖调控。
二、学籍管理激励要点
1、班级学生超基本定额,每生每月增发班主任费5元。对接纳非正常转入或非正常复学学生,每生每月再增发班主全自动费5元。
2、班级三年无转出和休学学生、巩固率为100%。毕业奖给该班主任增班主任奖额的50%。
3、班级接纳非正常转入或非正常复学生,毕业升入上级学校与升入省重点高生等同,给教师计发毕业生奖。
4、对班额巩因率100%,或接纳非正常转入,非正常复学学生的班主任,评先评优优先。
5、班级有非正常转出或休学学生,每生每月从超学额班主任费中减发班主任费5元,真至毕业。无超额班主任不减。
6、班级有非正常转出和休学学生。实施评先评优,考核评优一票否决。
7、班级有非正常转出和休学学生。毕业时班主任管理奖按学额巩固率计发。
三、实施说明
1、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遇有不确定因素,由校委会讨论、解释、修改。
2、非正常转出和转入生,以学生日常表现和家长反响为依据而界定。
3、不符合休学条件而办休学的一律视为非正常休学。
4、如因教师违法违纪、严重师德问题造成的学生转出休学问题,按法纪政纪处理。
实施办法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绩效考核的首要目的是通过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帮助员工提升自身工作水平,从而有效提升公司整体绩效。绩效考核的目的还包括明确员工工作的导向;保障组织有效运行,给予员工与其贡献相应的激励;同时,通过考核淘汰不合适的人员。
第二条 考核的原则:
1、实行逐级考核原则:逐级管理、逐级负责、逐级考核,下属的工作好坏由其直接上级评定。
2、公平性原则:员工的工作目标等考核内容,考核人应在考核期初予以明确。
3、客观性原则:对被考核者的任何评价要求都应有事实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色彩。
4、双向沟通原则:每次考核时,考核者与被考核都应按工作目标等考核内容开诚布公地进行双向沟通交流,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
5、常规性原则:绩效管理是各级管理者例行的日常工作职责,对下属员工作出正确评价,帮助下属改善工作业绩是管理者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三条 公司绩效考核分为: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其中每月一次的目标管理考核评估是基础。
第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
1、目标管理:目标管理是根据重成果的思想,先由企业提出在一定时期内期望达到的理想目标,然后由各部门和全体员工根据总目标确定各自的分目标并积极主动想方设法使之实现的一种管理方法。目标管理的英文缩写为mBo,以下均简称为mBo。
2、月度mBo绩效考核:是指在每月初(7日前)由直接上级就下属上月工作目标完成和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的mBo考核。
3、年终mBo考核:是指人事行政部门根据被考核者在本年度内的奖惩记录情况,给予综合评价,并统计、汇总各月度mBo考核的得分后,得出被考评者本年度绩效考核的最终得分。
第二章 月度mBo考核
第一条 月度mBo考核在次月1日-7日进行。
第二条 mBo考核的内容和实施
(一)目标的制定
1、公司月度总目标、部门目标要分解到每一层、每一个岗位,由被考核人根据上级目标填写《工作目标计划考核表》(见附表),一式三份,由考核人、直接上级和人事行政部各执一份。
2、个人岗位目标制定的原则及要点
(1)目标尽可能具体、结果可评估,尽可能量化(如时间、日期、金额、数量分等),综合目标可用阶段或期限表示;
(2)任务量适度,即经过努力能够达到;
(3)可对比,同一岗位、不同的人有可比性,体现公平;
(4)挑战性,目标需要努力才能达到;
(5)必须促进工作的改善;
(6)上级目标必须在下级目标之前制定,上下级目标保持一致性,避免目标重复或断层。
3、个人岗位目标制定的步骤:
(1)上级向下级说明自己当月的目标;
(2)上级请下级设立自己的重点目标;
(3)上级要求下级设定各自的目标计划书;
(4)检查下级目标书;
(5)与下级谈话,决定其目标(此工作必须在每月3日前完成)。
4、目标内容:每项目标应尽量包括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限目标。
(二)目标执行
1、目标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目标监督人应充分授权,及时跟进并提供帮助和指导;目标执行人应主动汇报。
2、目标执行中的.问题处理:列出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三)目标完成情况评估
1、评估步骤:
(1) 员工先作自我评估,在工作目标计划考核表"自评"栏如实填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每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小结,在每月3日前交直接经理。
(2) 直接经理根据被考核人的"自评",结合"增加任务情况"、"规章制度及工作目标执行结果",结合人事行政部门的"扣分记录"进行评分。
(3) 直接经理与员工直接谈话沟通后,确定员工上月度mBo考核评估结果。
2、评估要点:包括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限目标、成本目标四方面,皆应有细则,由考核人与被考核人依据mBo工作目标表确定。
3、评分办法:
(1)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分满分100分,占考核总分的65%;
(2) "增加任务情况"考核满分5分;
(3)"规章制度及工作目标执行结果"考分满分15分;
(4)"工作目标完成质量"考分满分15分;
(5)考核总得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65%+(2)+(3)+(4)项考核得分;
(6)将考核总得分对应《mBo绩效考核等级及系数标准》(见表二),被考核人的考核总得分对应的等级和等级系数即为被考核人的月度mBo考核结果。
(四) 评估结果的应用
1、绩效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5等10级,具体见表二
月度考核时,考核期间员工有下列情况,核定考核等级如下:
(1)有旷工记录或请事假超过3日(不含3日),考核等级不得为A级。
(2)受行政处分未取消,考核等级不得为B等级以上。
2、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工资挂钩,按考核结果每月发放。
(1)绩效工资系数(分5等10级)见表二;
(2)员工实得绩效工资=员工本人月绩效工资×绩效考核等级系数;
(3)考核结果为"需改进"的员工,由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与被考核者一起分析原因,制定业绩改进提高计划,进行跟踪。绩效考核等级为"表现不良"的,应立即予以辞退。
第三章 年度mBo 考核
第一条 年度mBo考核在每年终月度mBo考核后进行。年度mBo考核是建立在月度mBo考核基础上的。
第二条 年度mBo考核的评分按年内各月度mBo考核总分数的平均值,以平均值对应等级,作为年终mBo考核结果。
第三条 年终mBo考核结果的应用:
(1)与年终业绩目标奖金挂钩:年终绩效考核结果为公司年终奖金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工作评判提供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始依据。
(2)与人事异动、改进提高挂钩:考核等级一年中连续三次为"需改进"的,予以辞退;虽无连续三次为"需改进",但年终评为"需改进"的员工,领导应予以谈话帮助,限期整改,次年绩效考核若再出现"需改进",予以辞退。
第四章 申诉和监督
第一条 绩效考核的申诉
1、月度mBo绩效考核和年度mBo考核均给被考核员工一个申诉期,以示公平、公正。
2、员工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二天内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诉,人事行政部要及时进行复核,并负责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3、没有申诉的结果作为最后的考核结果,已申诉的以复核结果为最后考核结果。
第二条 对考核人的监督和要求:
1、被考核者期望着自己的工作能够得到承认,考核者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和记录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2、被考核者期望得到公正的待遇,考核者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好恶感、同情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评价。
3、不对考核期外、以及职务工作以外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
4、公司对考核者寄以厚望并充分信赖,考核者应该依据自己得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避短的指导教育。
5、如果目标考核人对下属的mBo监管不力,以及考评有失公正、公平,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呈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oxx年 月一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9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xx)、《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xx)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提拔任用的非选举产生的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二、试用期限
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一般为一年,干部任职试用的时间从学校发出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
三、职责与待遇
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行使所任职务的职权,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试用期满的考核
处级干部试用期满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处级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现实表现。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
2、考核程序
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采用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主要程序如下:
(1)个人述职
处级干部在规定范围内做个人述职。
机关干部述职参加人员:
人数20人以上的部门,参加人员为全体人员;人数少于20人的部门按党群、行政相近部门联合召开述职会,参加人员为:部门正副职、科级干部、学院干部和教师代表,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
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的处级干部向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及本部门教职工述职。
学院等二级单位干部述职参加人员:
人数50人以上的学院参加人员为:党政班子成员、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工支部书记、高级职称教师代表、校党代会代表、校院教代会代表、辅导员代表;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对象为全体人员。
(2)考核测评
处级干部试用期满由组织部主持召开民主测评会对其进行考核,民主测评会参加人员与干部个人述职规定范围一致。
(3)廉政鉴定
由纪委全面了解、掌握处级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出廉政鉴定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党委组织部。
(4)综合评定
坚持党管干部、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间表现与民主测评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考核等级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核定。
五、试用任职干部的任免
1、考核工作结束后,由校党委研究决定正式任用或免除试用期职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正式任职,并由党委组织部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不再重新发文公布,正式任用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算起;对需要责令辞职或免去试任职务的,由党委组织部办理免职手续,一般按试用期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2、处级干部在试用期内工作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犯有严重失误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试用的,由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党委会讨论,同意后免去其试任职务,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考核结果和意见,要填入《z对外经贸大学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领导、党委组织部或委托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干部本人谈话,反馈考核结果和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六、组织领导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主要举措,是加强干部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干部任职试用期的实施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各学院、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工作,积极帮助、教育、督促试用期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他们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帮助试用期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附录
1、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10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四川省计生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计划生育经费。
第四条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
(三)负责优生指导、节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供应;
(四)监督检查和统计人口计划生育执行情况,管理计划生育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人口计划,审查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和手续,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育能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计划部门负责审定下达本地区人口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计划生育经费,会同审计部门对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进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经营地点,协助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惩措施;
(四)公安部门及时向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提供异地暂(寄)住育龄妇女的暂(寄)住情况,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督促医疗单位做好优生优育、节育技术服务及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工作;
(六)民政部门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因节育手术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救济条件的家庭优先给予救济。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及时报告计划生育情况,落实生育指标,组织动员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人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群众团体要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动员群众自觉遵守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单位在婚前健康检查、孕情检查中发现计划怀孕、计划外生育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采取节育措施。
第九条公民结婚前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健康检查,不得非婚生育。
已婚育龄妇女按期接受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条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发给生育证。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生育申请应当严格审查,在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第十一条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户籍在农村的妇女被招聘为干部、民办教师、合同制职工的,在受聘期间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解聘回农村后,仍执行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
第十二条夫妻认为其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而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由县(市、区)及其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病情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禁止在节育手术和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禁止伪造、变卖、骗取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等证件。
未经县(市、区)及其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四条逐步推行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夫妻晚育的,女方分娩期间,男方所在单位酌情给予护理假。
夫妻一方做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医院证明,另一方所在单位酌情给予护理假。
第十六条夫妻只有一个合法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可按《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独生子女证》,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享受下列优待:
(一)所在单位对独生子女的托幼费、学杂费、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所在单位在分配住房时给予适当照顾。前款第(一)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在财政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福利基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独生子女保健费除《条例》已有规定外,其他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丧偶者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二)离婚者仍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三)在校研究生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发给,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四)劳教人员未被除名的由原单位发给,已除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十九条再婚夫妻原持有的《独生子女证》应予收回,并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符合条件者,重新办理《独生子女证》后,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民、城镇无业居民年老或丧失劳动力后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优先给予适当救济。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条件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输卵(精)管道复通手术,或在节育手术、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或伪造、变卖、骗取生育证等证件的,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处以非法收入五至十倍或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计划外超生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和超生费;继续计划外超生的,每超生一个孩子,怀孕期间每月分别征收夫妻双方三十元计划外怀孕费,并按夫妻月资或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分别征收七年超生费。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不终止妊娠而生育的,视为计划外超生,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非婚生育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继续非婚生育的,视为计划外超生,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计划外生育的,按发现时的年工资、收入或参照上年工资、收入计算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
第二十六条弃婴、溺婴或者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不允许再生育。
第二十七条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其他部门不得挪用、挤占。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没收入的管理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11
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印发《20xx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今年高考网上填报志愿从6月27日开始。
今年文史、理工类设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艺术类设本科提前批、本科A批、本科B批和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体育类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
投档模式方面,文史类、理工类本科提前批常规志愿的第一志愿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参考志愿实行院校志愿平行投档,征求志愿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全部实行院校志愿平行投档;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全部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实行院校志愿“一档多投”;本科A批、B批均实行专业志愿“一档多投”;高职(专科)批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体育类本科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实行院校志愿平行投档;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
常规志愿录取结束后,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及追加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组织考生填报第一次征求志愿(其中,文史、理工类提前批仅一次征求志愿,艺术类提前批无征求志愿),并实施第一次征求志愿录取;如仍有招生计划未完成,则进行第二次征求志愿。征求志愿时,所有未确认已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相关院校志愿。
据了解,高校招生志愿(包括征求志愿)全部实行网上填报,考生网上填报的志愿是投档和录取的唯一依据。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自动关闭。未按时填报志愿,后果由考生自负。
实施办法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xx〕25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xx〕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注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向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适用于本办法。
申请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主管财政局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向主管财政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主管财政局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
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主管财政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见附件1):
(一)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主管财政局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签署《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主管财政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主管财政局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主管财政局应当将有关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及《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公示,以便申请机构以及公众知晓、查阅和下载。
第七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财政局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财政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财政局应当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主管财政局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主管财政局应当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第九条 主管财政局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机构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予以公告,并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由主管财政局记入其诚信档案,该申请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2.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1
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实施办法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培训管理,促使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培训管理规定能够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建立教育培训三级网人员主动参与培训管理、努力提升培训管理水平的管理机制,构建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员工培训管理体系,最终固化为有效、高效、长效的培训管理模式,并形成教育培训三级网人员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教育培训第一级网成员。
第三条各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或管理办法,用以加强对教育培训第三级网人员的监督及考核。
第二章培训管理积分的管理
第四条培训管理积分(以下简称“积分”)的.项目及积分达标额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
第五条积分实行登记管理。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各部门教育培训第一级网成员建立积分登记档案。
(二)积分登记必须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做支撑,如:签到表、试卷等。
(三)有公司领导批示或口头批准的特殊情况可不列入登记范围。
第六条培训管理积分登记信息应由人力资源部每月进行公示。
第七条月度积分超出标准者,不累积计入下月。
第三章积分的使用
第八条积分作为考核项目,要纳入部门、个人月度绩效考核。
(一)对当月积分未达标部门的教育培训第一级网成员,考核当月绩效奖金100元。
(二)对连续两个月积分未达标部门,考核部门绩效奖金500元。
第九条积分是年度考核、待遇、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与年度考核、评先挂钩。当年积分累积3个月不达标的部门教育培训第一级网成员,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也不能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
(二)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技能等级、职业资格和“112人才”资格等挂钩。拟申报的前一年积分须达标。如未达标,暂缓申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XX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实施办法14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县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改善全镇环境质量,以保护大气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农业增效为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有效遏制和解决垃圾、秸秆、树叶露天焚烧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宣传。通过召开会议、张贴标语、进村入户、广播
通知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提升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使禁止“三烧”和综合利用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在宣传过程中,注重宣传效果,每次工作都要做好记录,留有相关资料,解决好知晓率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按照网格化管理体系,各村村委主任是本村禁止“三烧”的第一责任人,并且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禁止“三烧”工作的管理;包村干部对所包联的'村负责,各片片长对所包联的片区负责,进一步明确人员,明确干部职责。
三、认真巡查。镇党委政府主干坚持每天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全镇30个行政村,分五个片区,由各片片长带领环保、农科、派出所、司法等部门的同志每天在各自片区认真巡查,做到巡查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另外,积极配合县环保局做好本辖区内的巡查工作。
四、严肃追责。针对宣传不到位,巡查不到位,工作不负责,或县环保局巡查反馈回来的问题,镇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
五、完善机制。保护环境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禁止“三烧”工作任重而道远。镇党委政府把禁止“三烧”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经常抓。要着力解决好干部群众的认识问题,秸秆综合利用不够的问题,垃圾填埋场填埋不及时和填埋场不够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形成良性循环,从根源上杜绝“三烧”,为保护环境作出贡献。
实施办法15
为充分调动技能员工不断提高和掌握现代技能技术的积极性,在本企业形成管理人员学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技术知识;生产工人学技能的良好企业氛围。经站务会议讨论,领导班子批准,实施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成立评审小组:
1、组长:xxx
2、副组长:xxx
3、组员:xxx
二、所评工种及名额:
1、机修;
2、焊接;
3、电气;
4、汽车修理;
5、水暧;
6、锅炉,每个工种评出1—2名。
三、评聘的原则及办法: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评聘条件公开、办法公开、推荐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2、评聘办法:
⑴、个人自荐;
⑵、科室班组、民主推荐;
⑶、评委评审;
⑷、站领导班子讨论聘用;
四、评聘条件
1、在该技术领域从事工作满10年,并仍在从事此项工作。
2、年龄:男55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胜任国内、外工程施工任务。
3、在所承担过的技术工作中,起到主要作用,技术能力突出,并较好地完成该项工程施工。
4、技能标准:
⑴、普通标准:读懂一般工程的施工图纸,并简单了解施工预算知识。
⑵、特殊要求:
a、机修:熟悉站所用的设备技术性能,对其装配的技术要求比较熟悉。对关键部件的`国家标准要掌握。
b、焊接:对各种焊接材料与焊条的匹配比较熟悉,操作技术过硬、标准。
c、电气:对强、弱电比较熟悉,对输、变电器材匹配的标准比较掌握,实际操作能力较强。
d、汽车修理:掌握汽车维修等级项目、修竣标准,掌握修理项目中关键部件的尺寸精度、安装技术工艺要求。
e、水暧:熟悉各种材料的型号匹配及安装工艺要求。
五、选拔、聘用程序:
1、个人填表:到人事科领取自荐表;
2、班组科室签署意见;
3、评审小组审核;
4、站领导班子讨论、聘用,签内部工作合同;
六、待遇:
1、聘用期一年。
2、聘用期享受所在科室(公司部门)的副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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