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1
第一章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目的:
实施全员目标管理,保证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公正地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加强员工工作过程的控制,鞭策和激励员工。提供员工的奖励、岗位待遇及绩效系数的'调整、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依据。结合绩效+6s考核细则执行
二、适用范围:
公司在职的全体员工。
三、考核依据:
以员工在被考核期间的工作表现(工作过程)与工作成果(工作结果)为依据。
四、考核原则:
1、绩效考核是为了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免,有所改进和提高
2、考核者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公开原则。考核者要向被考核者明确说明有关考核的标准、考核程序和评价方法等事宜。
(2)客观原则。对被考核者的任何评价都应有事实依据,尽量避免掺入主观因素和个人感情色彩。
(3)反馈原则。考核结果要定期反馈给补考核者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提出今后努力改进的方向。被考核者认为有失公正的地方,有权进行必要的解释和申述。
(4)差别原则。考核不搞平均主义。对被考核者评定等级应有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最终要通过岗位待遇、岗位绩效系数的调整,以及奖金的分配得到体现。
五、执行机构
公司总经办统一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以及综合协调工作。各类考核表由总经办统一印发。考核完毕,最终考核评定成绩由总经办汇总。公司各类人员的最终考核结果将记入员工档案。
六、申诉渠道
公司员工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直接向总经理投诉箱投诉。
员工工作考核表(100分)。(省略)
1、6s考核细则
工作绩效的工作标准和考核细则,由各二级主管根据各岗位工种设置情况、工作性质、工作范围,按照各岗位职责和质量标准化要求来具体制定。要求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
员工6s考核表(40分)。(省略)
管理人员6s考核表(100分))。(省略)
2、工资分配计算方式。
3、建立激励机制。
根据员工和管理人员得分情况,月末相加汇总出月度考核总分和月均分,并进行排名,按优秀员工(18%)、合格员工(80%)、末位员工(2%)的比例,评选出月度“三工”。对优秀员工在给予通报表扬,上光荣榜的同时,每人嘉奖100元;对末位员工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50元的处罚,同时作为末位淘汰、内部待岗的后备人选;对连续三个月被评为末位员工的,内部待岗三个月,只发最低生活费。
(四)推行文明用语和规范公司文化用语。
6s管理“素养”考核之中。各单位要严格考核,使广大员工首先从语言上走向文明。同时,要以公司文化规范用语来指导各项工作,成为全公司员工的行动指南和工作标准,落实到具体日常工作中去。
1、文明用语(8类):
(1)问候语
A、您好!B、早上好!C、很忙吧!D、辛苦啦!
(2)接洽语
A、欢迎光临B、请C、请坐D、请进
(3)辞别语
A、再见B、欢迎再来!
(4)致答语
A、谢谢!B、没关系C、请别介意D、很乐意为您服务
(5)致歉语
A、对不起B、请原谅
(6)祈使语
A、请问B、请指教C、劳驾D、请让让E、请帮个忙! (7)赞美语
A、好!B、很好!C、太美了!D、对!E、是的F、干的不错
(8)祝福语
A、祝你万事如意!B、祝您成功!C、晚安!
2、公司文化规范用语:
(1)公司精神:精诚、奉献、智慧、敬业、和谐、创新
(2)公司宗旨:让您天天满意
实施办法2
一、实施背景
加强特色学校建设,是加强学校内涵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学校品位,加大学校社会影响力,提高学校知名度的重要举措。学校的发展必须加强文化内涵的支撑,才能“为有源头活水来”,才能办出有生命力、感召力、影响力的特色学校。因此,开发基于本校特点的特色项目对于学校的整体改革与发展就有着深远的意义,使学校真正成为有品位的学园,提高学校的文化积淀和办学效益,提升师生的生命价值,最终建设富有品牌效应的学校,是教育者的崇高使命。武术是一项具有浓厚中华民族文化特色和较高社会价值的体育项目,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五千多年历史传承下来的瑰宝之一,深受广大人民的喜爱,且它不受场地、气候和身体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同时,武术作为中国传统的体育项目,在高中阶段的学生中广泛开展,不仅能带动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培养青少年学生的体育兴趣爱好和养成终身体育锻炼习惯,而且还能有效提高学校体育特色化的影响力,有利于打造属于我校的“一校一品”体育特色项目。目前,乌海市中小学中并没有以武术为特色体育课程的学校,在我校开展武术进课堂有利于我校在乌海市范围内打造独一无二的体育特色品牌,树立“一校一品”的良好形象。
二、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最终实施对象为全校学生,但是前期只在个别班级开展武术课的教学,争取建立1个或几个武术示范班,然后参照武术示范班,在全校推广普及武术运动。
(二)实施步骤
1、学校制定武术进校园实施办法。
2、在高一和高二年级建立1个或者几个武术示范班。
3、武术示范班的学习内容从简单的基础的五步拳、少年拳开始,最后进行棍术的学习和练习。
4、参照武术示范班在全校推广普及武术运动。
三、实施的保障
(一)师资支持:我校目前有武术专项体育教师两名,可先从这两名教师所带班级开始实施;我校现有体育教师在大学期间都学习过武术课程,后期开展教学活动游刃有余。
(二)学校支持:实施过程中需要学校购买少量的武术器械,主要是购买一定数量的长棍,但是价钱并不高,学校负担不重。
(三)理论支持:市教研室教研员王丹老师,将会为我校武术进课堂的实施提供理论指导和帮助。
四、预期结果
(一)形成我校的“一校一品”武术特色体育课程,打造乌海市首个以武术为特色体育课程的高中学校。
(二)形成较为规范、完整的“一校一品”体育特色课程实施办法和方案,为以后开展其他项目提供理论支持。
(三)组建我校的武术社团,参与完成我校大型活动的表演展示工作。
(四)提高学生的精神面貌,使学生更加了解和热爱我国的传统体育项目,培养学生终身参与体育锻炼的意识和习惯。
实施办法3
根据《温教办直(2xxxx)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20xx年向温州市直属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推荐保送生的实施办法。
一、领导机构
组长:xx
成员:xx
下设保送生推荐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教导处xxxx老师负责。
二、招收保送生学校
根据xx市教育局的安排,20xx年在我校招收保送生的市直属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有:温州中学,温州二中。
三、保送生名额分配
按温州市教育局安排,市直属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分配到我校保送生的推荐名额如下:温州中学1名,温州二中1名。
四、保送生选拔程序
成立校领导小组——公示领导小组名单——公示招收保送生学校及名额——公示学校推荐保送生实施办法——学生自愿申请——召开申请学生家长会——学校选拔推荐——公示推荐结果——接待学生及家长投诉——复核推荐结果——上报推荐结果。
五、保送生基本条件
根据温州市教育局《20xx年温州市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保送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和《江临中学学生管理制度》的规定,被保送学生必须是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准则,品行优良,学习成绩优异,心理素质良好,思想政治与社会成绩合格,综合表现评定为优良,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为3A1P及以上的在本校就读满二年(九年级必须在本校就读)以上的.应届初中毕生班学生(含非鹿城区户口的学生)。
六、保送生选拔推荐办法
符合保送基本条件的学生可通过书面报告向本校申请一所保送学校(不能同时申请两所学校),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分两组(一组代表一所学校)从如下二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评估计分,择优推荐。
(一)文化课考试成绩计分
以八年级上、下学期期末文化考试成绩、九年级上学期期末文化考试成绩、九年级下学期的第一、二次模拟考试成绩与最终选拔性文化测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四门学科的卷面成绩(各科成绩以满分100分折算)的相应比例计算得分,思想政治与社会的成绩与其他科目成绩不计入量化考核得分,其成绩作为保送生推荐的基本条件。各阶段四科考试成绩总分按以下比例计算得分:
1、八年级上学期期末成绩占10%
2、八年级下学期期末成绩占10%
3、九年级上学期期末成绩占10%
4、九年级下学期第一次模拟考试成绩占15%
5、九年级下学期第二次模拟考试成绩占15%
6、最终选拔性文化测试成绩占40%
(二)特长加分(最高分为10分)
学生在初中阶段,在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给予一定的加分,具体如下:
1、初中阶段各类现场竞赛获得区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市级以区级2倍计分,省级以区级4倍计分。非现场参赛作品获奖计分减半。
2、初中阶段同类项目在各级各类竞赛中多次获奖,取最高分,不再重复计分。
3、初中阶段荣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荣誉称号(包括优干、三好生、德育标兵、团干部等)不再作为加分条件,只作为在量化评分结果相同时优先推荐的条件,荣誉级别高的优先推荐。
根据上述二项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出名次,若得分相同的则以初中阶段获得荣誉级别高低为准,若仍相同则按第一项中选拔性考试成绩排名靠前为准。总得分在各组第一名的学生推荐给相应保送学校。
七、日程安排
1、5月6日前,学校成立重点高中保送生工作领导小组并开展工作。
2、5月7日——5月12日,学校通过张榜公布、校园网公布、告家长书、电话联系、家长会等形式向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公布学校保送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保送生招收学校与保送生招收推荐名额,同时公布学校举报电话号码(xxxx)。
3、5月9日——5月10日,学校按综合、全面评价的要求制定本校“保送生推荐实施办法”,并上报一份给市教育局直管处备案。
4、5月12日,学生自愿申请;学校召开申请学生家长会,学习学校“保送生推荐办法”,印发、公布学校保送生推荐办法及程序。
5、5月13日,申请学生基本条件审核及八—九年级5次历史文化课成绩发至学生本人确认后公示。
6、5月13日,申请学生提交加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7、5月16日,选拔性文化成绩测试
8、5月17日——5月18日,学校根据市教育局的“实施办法”和学校确定的“办法”,按既定程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考核打分,择优推荐保送生。被保送推荐的学生填写保送生推荐表。
9、5月18日——5月24日,张榜公示推荐结果(序号、姓名、保送重高学校),征求学生、教师、家长意见;如有投诉,学校保送生工作领导小组核查群众投诉,重新认定。最后送交重点高中“保送生推荐表”到市中招办(一式两份,校长签字,学校盖章)。
实施办法4
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遵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自觉性,培养具有良好道德风貌和文明习惯的二中新人,特制定州温二中学生思想品德量化评估办法如下:
一、总则
1.每个学生每周的基本分为75分,期末计算全学期各周的平均分,作为该生本学期的操行等第和行为规范是否达标的依据。85分及85分以上为优等,70-84分为良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优等、良等为行为规范达标,及格为基本达标,不及格为不达标。
2.思想品德表现未达优等的'不能被评为三好生、优秀团员、优秀干部。团员未达良等的不予注册、非团员未达良等的不能入团。不及格的毕业班学生按肄业处理。
二、思想品德表现加分减分标准
1.加分标准
①一周全勤加5分。一周内规范守纪、无减分的加3分。
②做好事一次加1分,表现很突出的加3分。
③受老师表扬的一次加1分,受校级表扬的一次加2分。
④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比赛,个人获一、二、三等和参与的分别加4、3、2、1分。参加市级竞赛、比赛加倍加分,参加省级竞赛得奖以3倍加分。
⑤校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学期平均另加1分,市级加2分。
⑥干部根据表现和实绩,期末酌情加分。
2.减分标准
①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各类比赛队伍的学生训练、排练迟到的扣1分,不到的扣2分,正式比赛故不到场不参加的扣5分。
②早自修上课迟到一次扣1分,旷课一次扣3分。作业迟交一次扣0.5分,不交一次扣1分。
③上课随意调动座位扣1分,被老师点名批评扣2分。
④晨会、广播操迟到一次扣1分,不到扣2分。
⑤故意破坏公物扣5分,并照价赔偿。
⑥校内骑车一次扣1分。
⑦考试作弊的扣5分。进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的一次扣5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的扣10分,记小过以上的扣20分。
⑧其他不遵守校规校纪的酌情扣分。
⑨不佩挂学生卡一次扣1分,不穿校服扣1分。
10男生留长发、戴首饰,女生化妆、戴首饰、烫发一次扣5分,限时内不改的重复扣分。
11不做值日、大扫除的一次扣5分,乱丢垃圾废物的一次扣2分。
三、统计方法
1.每个学生每学期一份积分表,由班主任或班级指定干部统计保存。
2.各班每周公布全班学生的周分数统计表。
实施办法5
学风建设是大学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大学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础经管学院历来注重学院学风建设工作,也是教学的重点工作。在我院党委、行政领导的重视下,XX级制定以下学风建设实施办法,把XX级学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做出成效。
一、学风建设思路
加强学风建设,树立以专业理论知识与适度社会实践为依托,注重日常教学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以年级统一开展学风建设活动与班级自主开展学风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风建设活动,将学风建设成果作为先进班集体评选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学风建设目标
通过日常的'学风建设常规工作与开展形式多样的学风建设活动,引导学风从规范向习惯方向发展,全面提升XX级学生专业意识,学习热情、学术科研能力,营造XX级良好的学习风气。
三、学风建设内容
XX级学风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学生个人学风建设、班级学风建设、年级学风建设。在学风建设中三者同时开展,最大程度建设XX级优良学风。
1、学生个人学风建设。
① 遵守12点熄宿舍大灯制度,年级将组织突击检查小组,不定期进行检查,超过5次被检查到的宿舍将在年级网站上进行公示批评。
② 遵守考试制度;
③ 遵守考勤制度,请假制度;
④ 积极参加班级学风建设活动、年级学风建设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⑤ 完成老师布置各项学习任务,不旷课、不迟到、不在上课时间吃早餐;
⑥ 禁止在走廊进行打牌、打球、喧哗、打闹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⑦宿舍文化品位,营造学习氛围,提升学习态度、学习兴趣。
2、班级学风建设。
① 班级学习委员日常工作与职责;
② 建立班级学习合作小组,互相帮助,资料共享,提高学科成绩;
③每个班级要根据学院的要求结合本班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学风建设计划;
⑤鼓励同学参加各类学术性科研竞赛活动,并协助宣传于提供比赛帮助;
3、年级学风建设。
① 建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年级学风建设系列活动的组织策划宣传验收。同时按照学风建设的要求进行检查、考核、评比以及具体工作的组织和服务,使学风建设的运作过程形成体系;
② 制定并实施相关制定,如会议制度、熄灯制度、突击考勤检查制度;
③ 举办特色学风建设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学术科研活动,使同学们接受到良好的学术文化熏陶形成较强的专业意识;
④ 年级学委日常工作与职责
⑤ 年级网站上开辟论坛专区,给同学提供一个学习生活交流平台
⑥ 成立心理保健员工作组,开设心理信箱,针对同学们在专业分流及学习生活问题提供心理援助
⑦成立院级先进班集体评比小组,以ppt展示加答辩形式评选院级先进班集体。(XX年5月份,名额3-4个,班级先行提交申请材料)
⑧组织XX级学风建设成果展示,颁发班级荣誉证书。(XX年5月份,形式与特色团支部活动成果展示相似)
四、学风建设评价体系。
年级将制定一系列班级及个人学风建设评价体系,分别与先进班集体评比和学年评优挂钩,请各班与同学们认真贯彻实施本学风建设实施办法。年级将出台针对同学个人在学年评优中的德育扣分原则,同时制定先进班级体评价体系。
注:本实施办法为年级学风建设长效机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各班学委认真贯彻实施,组织同学学习本办法,要求各班班长跟进实施情况,全体班委协同实施,全面塑造年级优良学风。
实施办法6
为了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绩效,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范围
各旅馆的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即根据客房服务员每日完成客房服务数量,按照计件工资标准核发客房服务员的工资收入。
二、 计件标准
1、 根据客房服务员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和质量标准,按“退房”标准计算计件工作量。
2、 “续住房”、“保养房”工作量分别按照0.8、0.2比例折算成“退房”工作量计数,即打扫1间“续住房”按0.8间计,打扫1间“保养房”按0.2间计。
三、 计件单价
1、 计件单价根据各旅馆所在地区工资水平分别核定,由各区域公司按照“各地区客房服务员计件工资标准等级表” (附件一)的区间标准审批确认,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 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分别按照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工资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四、 计件工资实施方式
1、方法一:全额计件法
月计件工资全部按照每日计件工资累计的方法。
2、方法二:全勤奖+计件法
月计件工资由全勤奖100元加每日计件工资累计的方法。采行本办法的旅馆,计件单价应比方法一(全额计件法)的单价低0.2元/间。
3、上述两种办法由各旅馆根据本店实际情况选择实施。
五、 计件工资计算和发放办法
1、 计件工资按日结算,月工资为各日计件工资累计之和。
2、 月计件工资(全勤)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处理方式
1) 旅馆客房服务员编制已按照16间/人标准配备的,因季节性出租率下降的导致客房服务员月计件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可按照不高于本地区客房服务员原A档工资标准发放。
2) 新开业旅馆客房出租率一般较低且不稳定,客房服务员又处于培训阶段,旅馆应适当控制编制逐渐增加人手,若客房服务员月计件工资较低时可按照本地区客房服务员原A档工资标准发放。
3、 全勤奖(采取方法二:全勤奖+计件法)的计发办法
1) 当月客房服务员没有请假(事假、病假)则发放全勤奖100元;
2) 当月请假(事假、病假)每1天扣全勤奖50元;
3) 允许员工通过换休(休息日调换事、病假日)方式冲抵请假天数;
4) 年休假、婚丧假、产假不扣全勤奖。
4、 假期计件工资计算办法
1) 实行计件工资制后,客房服务员病假不再另外扣减月工资,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的,日病假工资按照当地最低病假工资水平除以当月工作日天数发放。
2) 实行计件工资制后,客房服务员符合公司规定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丧假的,应当按照平常工作日的计件工资标准(14间工作量)支付其假期的日工资。
5、 实施计件工资后,月奖励工资主要用于对工作质量达标率高者、带教辅导者、“当日两次清洁房”等表现突出员工的奖励,具体分配由旅馆确定。
6、 实施计件工资制后,客房服务员年收入实行“12个月薪制”加“年终奖金”的办法,年终奖金根据客房服务员平时工作量、工作质量综合考评发放,具体分配由旅馆总经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7、 客房服务员计件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8、 客房服务员计件工资包含个人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并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六、 人员编制和工资额度核定办法
1、 人员编制
实行计件工资制后,旅馆客房服务员人员编制按照“16间/人”标准核定。
客房服务员编制人数=(旅馆客房数量×出租率/16)×(7/6)(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2、 工资额度
实行计件工资制后,客房单元的月工资额度按照“14间/日/人”的计件单价标准来测算和核定。
超14间部分的月工资作为加班费处理,不计入月工资额度。
超14间部分的月工资作为加班费处理,不计入月工资额度。
一、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管理要求
1、客房服务员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
2、客房经理应根据客房服务员技能水平的熟练程度,合理分配工作量,每位客房服务员每月工作量最多不超过520间(退房标准),每月日工作量超20间的天数不多于10天。
3、客房经理应认真做好客房服务员每日的工作量记录,根据“客房每日清洁用品放置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的记载,按实填写“客房服务员当日计件工作量确认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确认表”),并与客房服务员签字确认后,与“记录表”一并交行政经理。
4、行政经理每日将“确认表”的记录数据录入计算机的“客房服务员月计件工作量与工资表”(Excel电子文件,将自动计算出每位客房服务员的月工资,并分“工资”和“加班费”两块组成),并注意核对检查“确认表”与“记录表”的记录一致,若有疑问应与客房经理询问核对。
注意: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由行政经理计算后,将差额(与表中该日工资差额)部分另外输入Excel的“核算表”的“补节假日加班费差额、病假工资”栏中。
5、实施计件工资制后,应注意加强对客房清洁工作质量的检查,防止因片面追求工作量而忽视质量的情况出现,对于清洁工作不达标的,应严格按照公司品牌绩效部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且不合格的'工作量不得计入该日的工作量记录中,应予以调整。
6、实行计件工资制后,客房服务员完成布置的工作量后,若客房经理没有其他工作安排的,应允许客房服务员下班回家,不再按规定的原统一时间下班,原“班后会”根据品牌绩效部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7、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操作办法
实行计件工资制后,客房服务员的月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工作日14间以内的计件工资部分)和加班费(工作日超14间以上、休息日、节假日的计件工资部分)两块组成,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操作办法如下:
基本工资:每月根据“核算表”的“工资”输入系统内的“基本工资”字段内调整;
加班费:首先调整系统“固定值”(超房单价)数据为1.5倍的平日单价;然后根据“核算表”中的“加班费”折算成“超房数”后输入系统。
8、客房大卫生服务员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办法和标准,由各旅馆根据本办法自行决定。
9、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旅馆,保安晚上清洁客房的,按本店客房服务员工作日(15-20间)的计件单价标准支付加班费。
实施办法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农民的健康水平,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xx〕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的通知》(琼府办〔20xx〕55号)及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xx〕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统筹安排,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报销及时兑现,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体推进。
第四条 凡本市农业户籍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
第五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简称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新农合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新农合资金和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实行每年一次性缴费制度,保障期为一年。
第七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合管委),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合管办,挂靠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为新农合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合管办为新农合的经办机构。各区政府和市卫生、宣传、监察、发展与改革、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审计、残联、计生、药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新农合的实施工作。各区、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新农合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新农合基金。新农合基金设置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
新农合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中央、省、市、区财政补助的筹资机制。鼓励、倡导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农合。
第九条 筹资时间
农民以户为单位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每年的筹资时间定为7-9月,农民交纳参合资金后,从次年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十条 筹资标准
参合农民每人年度筹资标准为130元。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及筹资水平
新农合基金包括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和基金利息等。
(一) 农民个人缴费按年人均20元收取。
(二) 中央财政按年人均补助40元,省财政按年人均补助18元,市财政按年人均补助32元,区财政按年人均补助20元。
(三)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新农合个人出资部分由各镇民政办统计上报市、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汇总后由市、区按50%的比例分担,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其父母及子女的新农合个人出资部分由各镇计生办统计上报区财政局,汇总后由市、区按50%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缴费程序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及身份证(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对象要出具相关证件)到辖区镇财政所申请登记和缴费,家庭中符合参合条件的成员应全部参合,不能选择性参合。也可委托所在地村委会代收参合费后,统一送往所辖镇财政所登记和缴交。
镇合管办、财政所应对参合人员进行身份甄别,对符合参合条件的人员在收取其参合费后应出具由海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并将收缴的基金及时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发放《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简称《医疗证》)。
参合农民持《医疗证》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市合管办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合管办要按照"以收定支、做好计划"的原则认真编写新农合资金年度预算,送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终末要及时编制新农合基金年度决算,报市合管委审核,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统筹方式
新农合基金实行属地管理,以区为单位统筹,单独核算,总量控制,超支不补,节余转存的办法。
第十五条 基金的分配
新农合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两部分。
(一) 统筹基金:除风险储备基金提取额度外,剩余资金归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门诊(包括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等的补偿。
(二) 风险储备基金:从统筹基金中按年人均5元提取,累计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十六条 使用原则
基金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实行分级按固定比例补偿的原则。
第三章 新农合待遇
第十七条 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统筹基金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和定点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补偿范围按照《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目录》、《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门诊治疗病种目录》、《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使用"乙类目录"药品与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同等比例即100%进入报销范围,不再自付费用。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于新农合部分补偿费用的诊疗项目,新农合基金按50%比例给予报销。
参合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补偿标准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以医院分级为标准,按分级起付线和固定比例补偿。新农合费用补偿实行封顶限额控制。
(一)分级起付线。住院医药费报销一级医院实行零起付,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跨级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起付总额不超过600元。对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残疾人及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实行零起付,免收住院押金。
(二)分级费用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即一级医院实行分段补偿,300元(含300元)以下费用按60%补偿,以上部分按85%补偿,二级医院补偿70%,三级医院补偿55%。
参合农民在省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本市同等标准补偿;在省外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40%比例给予补偿。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单病种医疗费基本标准另行制定。
(三)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村卫生室就诊补偿符合规定范围内总医药费用的30%,镇卫生院就诊补偿符合规定范围内总医药费用的40%。
(四)封顶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补偿限额为5万元。
参合农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在门诊就诊及住院的,累计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封顶线,住院治疗过程跨年度的,以出院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必须在当年进行结算补偿,最迟不能超过次年的第一季度,逾期不办理的费用自付。
(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参合产妇,选择自然分娩的,在一级医院住院费用全免,最高补偿限额500元。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补偿500元。选择剖腹产分娩方式的,按正常住院报销比例给予补偿。产妇在出院结算时直接给予减免。
(六)因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用及其它依法应当由特定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的,住院统筹基金不予补偿;无法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三个月后,经区合管办核实后,可由住院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标准补偿。
(七)实行二次补偿制度。二次补偿是指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节余,对已获得大病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的再次补偿。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统筹资金节余情况,制定具体的二次补偿方案,报本辖区合管委批准后,上报市合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参合孕妇,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进行常规产前检查的,一级医院补偿150元,二级医院补偿250元,三级医院补偿300元。孕妇做完最后一次检查后,凭发票及《孕产妇保健手册》在提供产前检查的定点一级医院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将新生儿纳入补偿范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分娩后,其婴儿如已错过缴费时限,在本保障年度内可享受参合人员的同等待遇,并与参合父母中一方的补偿费用合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保底制。
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合农民每次住院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达不到实际支出费用的35%时,按照35%的比率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对中药饮片及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
第二十三条 地方病、职业病的住院医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后,其余额再按新农合有关规定补偿。对国家防治结核病项目给予支持,将结核病人除抗结核杆菌药费以外的费用纳入新农合慢性病补偿范围。
第二十四条 基金节余
统筹基金累计节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补偿程序和方法
参合农民因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药费用在出院时直接给予核销。市、区合管办定期进行监督、审核。
外出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凭本人有效证件、所在村级证明和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及医药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等,到所在镇合管办受理初审后,提交当地卫生院结算,后由卫生院上报区合管办进行复核审批结付。
第二十六条 风险储备基金的使用由区合管办提出申请,区合管委审批,并事前报市合管委备案,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合农民每次在门诊就医须携带《医疗证》,享受新农合的各种优惠政策。参合农民住院的,除携带《医疗证》外,还必须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参合农民可根据需要在本市新农合管理机构认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就诊医院。如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在定点医院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上级转诊医院,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农合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服务管理。凡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经市合管办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认定,取得定点资格后,再与区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须悬挂统一标识。
第三十条 实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新农合的有关要求,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合理的卫生服务。市合管委每年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继续确认保留其定点资格,再由市合管办继续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中止服务协议。
第三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需要,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价格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参合农民书面同意。未征得同意的,区合管办有权直接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用于补偿参合农民已自付的医疗费。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超过参合农民本次就医全部医疗费用的15%的,应当取得参合农民和区合管办的同意。未经同意超过上述标准的,区合管办有权直接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用于补偿参合农民已自付的医疗费。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因病施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转诊的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滥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质量保证金制度。区合管办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费用时,预留5%的应付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第五章 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成立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全面负责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合管办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人,并向市合管委报告。
市合管办要定期向市监委会汇报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实行新农合账目公开制度。各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每季度定期张榜公布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实行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由审计机关对新农合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合管办要建立和完善全市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区合管办、镇合管办要协助建立和完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督促信息系统发挥作用,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推行新农合制度纳入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指标体系,把它作为政府的一项长期性根本工作,并列入政府及干部政绩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组织、引导责任。
第四十条 市政府对新农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合管办责令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二) 贪污、挪用新农合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 擅自批准不属新农合报销项目部分的;
(四) 擅自更改参合农民待遇的;
(五) 截留、挪用新农合基金的;
(六) 其他违反新农合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除由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外,市新农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对新农合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 不严格执行新农合的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 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四) 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新农合资金损失的;
(五) 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 以任何借口截留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病人的;
(七) 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八) 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目录内药品的;
(九) 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便实施诊疗行为的;
(十) 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农合补偿资金的;
(二) 将本户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三) 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 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 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新农合筹资标准和补偿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新农合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予以调整,需调整时,由市新农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加强基层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各区应根据基层新农合经办机构管理服务的户籍人员数量、工作量和承担的任务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员编制。
第四十六条 市、区财政要根据新农合工作需要,确保工作经费的落实。市财政要将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参合人数及工作量的增加,适当增加工作经费。新农合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新农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xx〕186号)同时废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内容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8
1、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办事。
2、食堂应划分卫生责任区,确认责任人,坚持定期清洁和周末清洁制度,保持食堂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
3、菜肴要洗净,米饭要洗净,防止食物中有异物。
4、加工现场应始终保护整洁,上下水道畅通,地面无积水和油垢。操作室内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清除,防止蝇蛆等有害昆虫滋生。
5、在加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生熟分离原则,严格分离操作室、操作人员、设备、成品、半成品,防止交叉污染。
6、准备好的食物应覆盖纱罩,防止蝇虫叮咬和灰尘落下。剩菜要小心保管,再卖的时候要加热煮熟。严禁销售变质食品。
7、厨师要经常保持个人卫生,要经常剪指甲、理发;工作服围裙要经常洗换。
8、开饭时不准吃饭或抽烟,不准用手抓饭。
9、不要带围裙上厕所,饭后洗手。
10、定期对炊事人员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有传染病应调岗或辞退。
11、冷肉房应由专人、专室、专用器具和冷藏室进行验收和登记,以确保卫生质量。冷菜要炒熟烫透,豆制品煮熟后再做冷菜。
12、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材料,操作过程应严格防止污染,半成品应彻底煮熟。
13、购买食品时,严格控制食品卫生质量,不得购买禁止食品和腐烂变质食品。严禁使用装有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运输食品。
实施办法9
一、保安职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坚决完成任务。
2、尊重公司领导,关心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3、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热情工作,文明大胆管理,依章办事,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可扣留其工作证,上交有关领导处理。
5、着装整齐,举止大方,精神振作,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6、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及业务技能。
7、积极参加消防、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做公司合格保卫人员。
8、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按时交接班,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上班期间严禁与无关人员在值班室聊天、打瞌睡,认真做好车辆、物资、信件和外来人员的登记工作。填写好交接
班记录,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公司财产及人生安全。
9、对联系业务和会见公司领导的,必须先打电话联系,征得允许后方可入内。
10、见到公司领导(副总以上)和小车进出必须敬礼。
11、提高警惕,加强厂区巡逻、防火防盗。预防突然灾害及其它事故隐患;发现可疑人员及公司员工打架斗殴的,需及时处理或报告,对财务、物资部门重点巡视。
12、完成公司主管以上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二、岗位制度:
进出门管理:
1、员工出入必须佩戴工卡,工卡佩戴左胸前,相片朝前,未佩戴或佩戴不规范的,保安有权纠正或不准进入公司。凡有特殊情况,如遗失、损坏、未能佩戴的,由各部门一把手在
本世纪内30分钟内亲自到保安处登记领入,若部门负责人未能按时到保安处登记领入,经确认是公司的员工,发款50元后,由保安放行。
2、每天22:00登记进出公司人员名单,零班负责统针24:00进出厂人员名单,并报办公室,不含三班倒人员。
3、凡是没在公司住宿登记人员一律不准在公司内留宿。
4、分公司工作人员凭《贵宾证》进出,要求相关部门经办人提前到保安处办理或办公室通知其人数后在前门发放《贵宾证》并负责相应登记工作。
5、常住及确需经常出入的家属(上幼儿园及以下小孩免办理)凭(家属证)出入。
6、外来基建施工、安装人员、实习人员(一天以上)进出凭《临时工卡》。
7、外来临时维修、施工安装人员、会见公司领导、联系业务、送货、结帐等人员(原则上一天内),凭有效证件换《会客证》进公司,离厂时换回。
8、住公司外的员工家属(包括小孩)原则上不得进入公司,探亲家属及偶尔来访的亲朋好友,先电话征得办公室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
车辆管理:
1、公司小车进出凭派车单,保安凭有效《派车单》验证后开门放行,特殊情况电话通知通确认。
2、小车《派车单》批准权限人:xxxx
3、货车《派车单》批准权限人:xxxx,并开箱检查。
4、xx、可随时出车,公司接送小孩、去银行、抢救工伤可直接出。
5、接送小孩时间为:早上7:30分送,中午11:30接,中午13:50送,下午15:40接,下午17:20分接。
6、所有摩托车(含外来人员)一律自东门进出,并停放在车棚线内
7、办公xx、老宿舍xx、制药厂、骑自行车人员一律自前门进出,并停放在宿舍自行车棚线内,要求按规定路标行驶、进出公司必须下车。其余自行车(含外来车)一律停放
新车棚自行车区,新车棚停放车辆时,要求停放整齐,不得压线,严禁从草坪上进出。
8、送货车辆(摩托车、自行车、麻木)不准进入生产区,货物很重,用手拿不方便的除外,严禁的士进入公司。
9、货运车辆到后,由保安检查登记,并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车辆进入公司随行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按指定地点停放,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
离开货车,更不得进入办公区、车间、仓库办公室(若须联系由保安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原则上只准司机进入公司卸货,严禁货车停入公司后司机在车上睡觉。
交接班制度:
1、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清点值班用品,交接清楚方能换班,未交清事项由上一班保安负责。
2、交接班程序:上班提前10分钟在宿舍xx前集合,带队齐步走,进行交接班,要求严肃,整齐,头不要东张西望,交接清楚,接班人签字后交班人方能离开
,零班提前15分钟,
零班下班后,每人做50个俯卧撑。
例会制度:
1、日例会:各班接班前由班长主持会议,交代每日工作重点及上一班出现的问题。
2、周例会:每周六早上8:10,由队长召集主持全体保安队务会,要求统一着装,按时到会,并作好记录。主要内容: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及各种制度执行情况,解决和分析出现的各
种问题,布置下周的工作。要求除必要上班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参加,无故一次不参加训练罚款20元,量化考核扣5分,超过三次作辞退处理。
训练制度:
体能要求:每半年对全体队员进行体能测试:项目有:100m、1500m、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双杠壁屈、屈臂悬垂、仰卧起坐、俯卧撑,每项为100分,8项平均分低于60分者为不达
标,不达标者或分数最低者,将视为不适应本工作,作辞退处理。
着装制度:
1、上岗讲究警容、仪表大方,必须着装统一,穿黑色皮鞋,要求干净、整洁。
2、冬夏制服不能混穿,值班时佩戴好保安标志及上岗证。
3、会务、值班、培训、会议等场合应穿制服。
4、不管上班还是下班,穿上制服后,两人必须成排,三人以上成纵队行走,要求步伐整齐,不要东张西望,并不得做出有违保安形象的举动。
放行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对出入公司车辆、非公司人员认真登记及物品检查,严格落实公司放行制度,对于会见公司领导和联系业务的,必须先打电话与会见人联系征得允许后,发给其会
客证(交换有效证件),并由保安指定或带到会见领导办公室。
2、辞职离厂员工必须有办公室签发的离厂通知,才能检查行李后放行。有权力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同时向领导或公安报案。
3、非公司车辆进出公司所携带物品必须有相关部门开具的出门证,并由保安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并注明出门具体时间。
4、公司外发加工、修理、任何形式的外发料,保安须凭相关部门负责人签批(生产方面的为xx厂厂长签批、制药厂为生产部部长签批;基建方面的为基建部长签字后由相应厂
长签批;办公及后勤为办公室主任签批)的外发加工、修理单方准放行,否则追究相关人的直接责任,对拒不执行规定的有权拒绝放行,报告公司处理。
5、对外来探访人员,正常上班期间,禁止会客,确需探访的经指定指导批准后,保安检查无疑后,交换其有效证件,给其发放会客证,方能到公司接待室处会客,公司外来人员和
没在公司登记住宿员工一律不准在集体宿舍内留宿。
6、封闭区管理从严,车间内任何人,不戴工卡或不换鞋,均有权拒之门外,未经xx总、xx总、xx副总或无以上领导陪同严禁任何外来人员进入封闭区。有领导陪同也应作好相
应的登记工作。
7、供应单位因业务关系进入各生产区由厂长负责审批,客人进入生产区由公司审批,各具体经办人提前办好审批手续。
8、如属传染病流行期间,各种制度从严,并做好相应检测、防护工作。
礼仪制度:
1、见到公司副总以上领导或小车、外来小车、参观车辆进出应敬礼致意,车间保安每天第一次见到副总以上领导应敬礼。
2、接听电话注意礼貌用语,如:你好,前门保安;你好,保安,你好保安等。如属上级来电,应等对方先挂断电话。
3、进办公所有办公室的门时必须喊报告。
具体工作内容:
一、前门卫:
1、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杜绝来历不明的.车辆及人员混入公司,防止财产丢失及意外事故,严格执行公司的放行制度。
2、及时准确传送信件、报刊、邮包及发送公司各种文件并做好登记,及时更换报刊栏报纸,通知栏的通知不准超过三天,并保持干净。
3、负责登记迟到、早退人员并报办公室。
4、对出入公司的小车一律敬礼致意。
5、指引经批准的来客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并告之厂内不准吸烟。
6、中班负责锁门(20:00),开灯、关灯,开灯时关好办公所有窗户,不包括卫生间,检查一窗户是否锁好。
7、中、零班值班员负责厂区巡逻,每班不定时对厂区巡逻二次,财务、仓库等处不少于四次,并在各签到表上签字,做好记录。
8、零班2:00关闭浇花的开关。
9、员工上下班时保安必须站立值勤。
10、上班时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到更衣室,特殊情况必须经班长同意。
卫生制度:
1、每班交班前打扫值班室卫生;要求;窗台,桌面无灰尘、杂物、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2、每周三、五、日零班冲洗大理石台阶、花坛、伸缩门等;不能用水冲洗值班室玻璃窗、门。
3、冬天前门每日中班不定时擦值班室玻璃窗、门;并保持干净、无灰尘;夏天改为零班。
4、车间不定时打扫保安的卫生区域、保证地面无灰尘、脚印等;随时准备干拖把一支备用。
5、每日白班擦大厅门窗玻璃,中班每天清洗拖鞋、鞋架;并保持干净。
6、保安每日白班打扫西门卫生一次。
7、更衣室每班下班后打扫;要求:地面无杂物、垃圾,纸墨必须倾到,套上方便袋,且将物品摆放整齐,每周六擦门窗、柜子一次。
东门的管理:
1、垃圾车出门时要检查垃圾是否装满、非垃圾及每车出门都要登记,并通知前门。
2、对外来车辆和人员必须用有效证件换会客证,征得会见人允许后方可入内,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3、两个门只准开一个,非员工上下班、无人、车、走时把门关上;如有特殊情况须离开,必须电话通知前门同意后,锁好门窗方可离开。
4、监督员工车辆按规定停放,保证员工车辆安全,员工上下班前后半小时必须站立值勤。
巡逻内容:
1、范围:车间、办公、宿舍、仓库及厂区其他范围。
2、检查集体宿舍,督促员工遵守“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3、提高警惕,巡逻时佩带好保安用品,遇到不能处理时,及时与领导联系,巡逻时不能做其它无关工作,不能打扰他人休息或私自闯入宿舍。
4、关好公司未关电源、水龙头、门窗及其他事项,并登记厂区有损坏灯具,报维修电工及时修理。
灯具开关
规定
随季节变化,每日中班天黑前开启厂区所有路灯及办公霓虹灯和其它所有灯具,中班12;08-12:18关闭霓虹灯、吊灯、灯带及三所有灯具,保留一大厅筒灯和二所有筒
灯,由零班天亮后关闭所有路灯。
5月灯具开关时间:19:30-6:00
9月灯具开关时间:19:00-5:50
10月灯具开关时间;18:00-6:
实施办法10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好的教学成绩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一个即将重建为教学楼的新学校,我校承载着童庄、立新两村父老乡亲的希望。在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为了使我校尽快摆脱教学质量下滑的被动局面,我校从实际情况出发,从教师的教学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中分析原因,寻找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争取使我校的教学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努力争创一流的教学佳绩,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规范常规,狠抓常规落实。
1、各任课教师要认真备课、上好每一节课。课前要认真钻研教材,理解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概念,了解教材结构、重点和难点,根据教材结构内容结合本班学生实际情况来设计教案,选择新颖灵活的教学方法,做到课前对教材心中有数,课中对讲授心中有数,课后对学生心中有数。
2、提倡每天上好一节课,充分利用好课堂40分钟,向每节课的40分钟要质量。要求教师要把每天的一节课上扎实,把握好每一个教学环节,让学生多动脑、动手,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充分展示自我,开发学生的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绝不容许用挤占其他课的方式课内损失课外补,要力争在短时间内收到好的教学效果,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3、认真作好课前准备工作,设计新颖的导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注意将素质教育的思想和要求渗透到教学之中,准确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努力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
4、各教师要主动承担学校课专题研究与开发,把教与研有机结合起来。用新课程的理念指导自己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对自己的教学及时进行深刻反思,并积极撰写高质量的论文和案例争取获奖或发表。并经常和教师们共同研究教材,探讨教法,开展反思和讨论活动,更新教育观念,将新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渗透到每一节课中。
二、优化职能组织,加强教学管理力度
1、加大听评课力度,加强教学研讨活动,促进教学相长。要求教研组听评课活动做到:至少“发现一个亮点,找出一个缺失,提出一条建议,写出一个评析”,人人参与,不断反思自己,规划自己,超越自己,强化评课实效,汲取大量有益的经验并用之于自己的教学。
2、教导处要按时参加各级组组织开展的教研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根据教师反馈情况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和思路,确保学校的教学工作扎实、有序、高效的开展。
3、加强学习,提高教师素质。要求教师做到:“每天上好一节课,每天至少找一个学生谈心,每天读书一千字,每周写出一个教学反思(教学案例),参与一个课(专)题研究。”努力从各方面加强学习,充实自己,提高自己。
4、为确保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实行校领导“走课制”,结合平时的常规检查,领导可随时听各任课教师的“推门课”,“常态课”,督促教师增强上好每节课的意识,并对教师的课进行指导,提高教师的教学艺术,保证每节课的教学质量。
三、讲求实效,转变教育教学方法
1、各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分层教学,放活尖子学生,抓好中等学生,重点辅导好学困生,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努力抓好学困生的转化工作。课堂上要充分关注每一名学困生,多给他们机会,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及时给予鼓励和表扬,培养他们的自信心,在课堂上根据问题的难易,多提问,多引导,课后多辅导,作业给予当面批改,发现错误及时纠正。让他们不断感受成功的快乐。对于思想落后,学习态度消极,对老师说的话无动于衷导致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要经常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感受到是老师在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从而极大的调动学困生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
2、用爱心点燃学生心灵的火花,细致入微的关注学生的一言一行,了解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多和学生交谈,参与他们的活动,拉进与学生的距离,积极进行赏识教育的方法。正面鼓励,随时表扬,不仅要做他们的良师,更要做他们的益友,使每一位学生都感受到爱之所在,用爱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
3、了解学生的'原有的知识技能以及他们的兴趣、需要、方法、习惯,学习新知识可能会有那些困难,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于上课听讲,学习习惯,生活能力的培养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那就是要不厌其烦的反复提醒强调,然后帮助学生体会总结。提醒的过程是要讲究艺术性,对于同一个问题不要总用一种方法,要多种多样且要幽默。
4、任课教师都要及时的和班主任进行沟通,了解每一位学生的思想状况,情绪波动,针对学生的个性特点和所有的任课老师一起协商、讨论,想出好的办法进行解决。尽力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使每个同学都树立起为班级争光的荣誉感。
四、注重学生管理,激发学习兴趣
1、在教学和学生管理上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独特方法,加强学生的平时管理,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要善于总结经验,转变和创新教育学生的方法,营造和谐愉快的学习环境,努力捕捉学生的闪光点,想方设法给学生表现才华,体现自我价值的机会。动用学生力量,采取多种方法,形成学生管理学校的新格局。
2、结合学生实际情况,成立“手拉手互帮互助”学习小组,“一对一竞争小组”,设立“优秀生示范奖”,“后进生进步奖”,“小红旗争夺标兵”等,激励学生主动竞争,互相进取,并适时对结果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激发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
3、经常和家长联系,及时沟通、互相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共同配合教育。努力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
实施办法11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第六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
第九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应以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道路、防洪、供热、供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绿化、环境卫生等安排;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近期建设工程、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集镇规划说明书中,应包括近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报人民政府在报送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时,须附送审报告、规划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须以公文形式批复乡级人民政府,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公布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各项建设须符合规划。确需变更的,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年,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远期规划期限为1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域内设立企业,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投资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二)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占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土地的,须经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定规划占地红线,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中,建筑跨度、跨径在6米以上,高度在6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生产和公用设施中的水塔、水池、料仓和高度10米以上的烟囱、独立构筑物、供排水防洪工程及二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等级设计资质证书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持有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建筑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和村镇施工资质审查证书及村庄、集镇个体建筑工匠的施工资质审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内的各项建设,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一)生产经营、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持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主管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方可开工建设。
(二)住宅建设,由建房单位和个人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查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派管理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的村庄、集镇公共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村庄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予以安排。
集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予以安排。
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投资建设道路、桥梁、防洪、供排水、供电、供热、邮电、通信、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 对乡(镇)未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而随意建设或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进行生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村庄、集镇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占用经营场所的,乡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而承担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范围设计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收费总额的20%处以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承担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范围施工的,按所承担工程总造价的5%以上8%以下处以罚款。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包括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镇容貌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12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指派获准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法律援助中心和获准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执业律师的服务意识,降低法律服务的成本,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适合本所执行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它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的大小;
(二)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律师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社会声誉和诚信度;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必须向委托人告知有关政府指导价的政策规定。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第十三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四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者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具体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后,不得单方面改变相关条款,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材料复印费等相关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 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差旅费,可以先行向委托人收取,也可以在办理完法律事务后同委托人结算。先行收取差旅费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所需差旅费的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双方签字确认后,一方需要变更差旅费概算的,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第二十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费用和异地办理法律事务差旅费的清单以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实际支出的差旅费超出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除上述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它费用。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应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颁布的《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所内显著位置公示本办法和《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等手续,凭证收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本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数额的;
(五)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规定的;
(三)预收异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但又不向委托人提供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理法律事务差旅费的清单和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多种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三十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产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难以协商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13
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的永恒追求。教学常规是提高教学质量根本保障,落实教学常规是学校管理的基础环节,认真执行教学常规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局发《关于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和《龙山县中小学落实<教学常规>评价细则》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戴理生
副组长:贾清洪张光勋李绍彬贾高春吴官盛李学高
成员:刘光亮李婷彭杰彭清跃贾高艺
(二)工作小组
组长:贾清洪
副组长:刘光亮李婷彭杰贾高艺
成员:彭绍全彭兴余小芝苏艳英彭金铃
二、具体办法
1、学校结合实际制定《龙山县里耶小学教师月常规检查量化评分细则(百分制)》(附后)。
2、学校对教师执行《教学常规》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上交资料时间每月25日,定期检查时间为每月26日。
3、学校每月对教师落实教育教学常规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4、学校对教师落实《教学常规》量化结果评定等次予以上报。95分以上为优秀,80分——95分(不含95分)为良好,60分——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5、学校每月对教师落实常规情况实行奖惩,并与月结构工资和年末合格教师考核挂钩,每期评选出落实常规先进个人和优秀年级组进行表彰。
6、学校校长室、办公室、教科室分块负责检查并提供相应数据交教导处汇总评比公示上报。
三、奖惩措施
1、教师每月落实《教学常规》量化结果与月结构工资挂钩。月常规教学检查达100分的记20分,每少一分扣0.2分,每不合格一次扣8分。
2、教师每月落实《教学常规》量化结果与年末合格教师考核挂钩。每获优秀等次一次加0.5分,良好0.3分,合格0.1分,不合格扣2分。
3、教师每月落实《教学常规》量化结果与期末质量奖挂钩。一学期内次次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记满分,每不合格一次扣3分。
4、一期内按落实《教学常规》量化分值总均分分三大组按20%的比例从高到低评选出落实常规先进个人,并给予每人100元奖励;按组内教师每月量化分值均分之和分三大组对各小组进行评比,评选出优秀教研组予以每组400元奖励。(各大组评优指标如下:语数组各3个,艺体综合信息科学组2个,处室2个)
5、学校对教师每月落实《教学常规》量化为不合格的教师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每学年累计两次不合格的.教师实行重点跟踪,屡教不改的交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组织处理。
6、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检查资料的教师以及相应处室责任人定为不合格。
四、其他
本管理实施办法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通过,从20xx年3月起执行,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学校行政会议。
实施办法14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四川省计生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计划生育经费。
第四条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
(三)负责优生指导、节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供应;
(四)监督检查和统计人口计划生育执行情况,管理计划生育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人口计划,审查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和手续,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育能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计划部门负责审定下达本地区人口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计划生育经费,会同审计部门对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进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经营地点,协助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惩措施;
(四)公安部门及时向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提供异地暂(寄)住育龄妇女的暂(寄)住情况,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督促医疗单位做好优生优育、节育技术服务及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工作;
(六)民政部门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因节育手术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救济条件的家庭优先给予救济。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及时报告计划生育情况,落实生育指标,组织动员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人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群众团体要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动员群众自觉遵守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单位在婚前健康检查、孕情检查中发现计划怀孕、计划外生育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采取节育措施。
第九条公民结婚前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健康检查,不得非婚生育。
已婚育龄妇女按期接受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条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发给生育证。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生育申请应当严格审查,在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第十一条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户籍在农村的妇女被招聘为干部、民办教师、合同制职工的,在受聘期间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解聘回农村后,仍执行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
第十二条夫妻认为其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而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由县(市、区)及其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病情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禁止在节育手术和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禁止伪造、变卖、骗取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等证件。
未经县(市、区)及其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四条逐步推行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夫妻晚育的,女方分娩期间,男方所在单位酌情给予护理假。
夫妻一方做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医院证明,另一方所在单位酌情给予护理假。
第十六条夫妻只有一个合法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可按《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独生子女证》,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享受下列优待:
(一)所在单位对独生子女的托幼费、学杂费、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所在单位在分配住房时给予适当照顾。前款第(一)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在财政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福利基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独生子女保健费除《条例》已有规定外,其他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丧偶者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二)离婚者仍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三)在校研究生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发给,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四)劳教人员未被除名的由原单位发给,已除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十九条再婚夫妻原持有的《独生子女证》应予收回,并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符合条件者,重新办理《独生子女证》后,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条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民、城镇无业居民年老或丧失劳动力后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优先给予适当救济。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条件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输卵(精)管道复通手术,或在节育手术、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或伪造、变卖、骗取生育证等证件的,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处以非法收入五至十倍或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计划外超生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和超生费;继续计划外超生的,每超生一个孩子,怀孕期间每月分别征收夫妻双方三十元计划外怀孕费,并按夫妻月资或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分别征收七年超生费。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不终止妊娠而生育的,视为计划外超生,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非婚生育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继续非婚生育的,视为计划外超生,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计划外生育的,按发现时的年工资、收入或参照上年工资、收入计算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
第二十六条弃婴、溺婴或者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不允许再生育。
第二十七条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其他部门不得挪用、挤占。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没收入的管理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规范服务。
第七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登记造册,确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印章,配发至签发机构,并将印章式样抄送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当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数量、编号及时上报上级委托管理机构并申明作废。必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控制废证率,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或加盖作废章,定期逐级回收,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销毁。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受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投诉、举报,并组织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协调各签发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协作机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建立签发管理制度,严格签发程序,专人负责;设专人分别管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出具虚假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加快《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化进程,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与公安等部门共享机制。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将辖区内签发机构名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号段、废证编号逐级报送至省妇幼保健所。实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区还应定期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个案信息逐级报送省妇幼保健所,再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将相关信息通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各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以及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按档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领
第十六条实行按属地逐级申领制度。各签发机构向辖区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机构,各市委托管理机构向省妇幼保健所逐级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严禁向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跨地区、跨机构出借、转让《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八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下级单位申领时,应查验单位介绍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申领数量及编号并填写登记本。
第十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和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首次签发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各签发机构应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助产机构接生人员负责规范填写分娩信息;签发人员负责查验新生儿父母、领证人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规范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碳素笔一次填写,所有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各助产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核对分娩产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第二十五条各签发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合理设计签发流程,方便群众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导孕产妇做好新生儿姓名、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
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出生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在本办法下发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第二十七条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免费签发,严禁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五章换发
第三十条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第三十一条签发机构不得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签发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六章补发
第三十五条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六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第三十七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给予情况属实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未办理出生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出生登记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或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秘〔20xx〕650号)作废。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亲子鉴定证明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第四十五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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