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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副矿长岗位职责
更新时间:2023-02-27 09: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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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副矿长岗位职责4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岗位职责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定岗位职责可以有效规范操作行为。拟起岗位职责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副矿长岗位职责,欢迎大家分享。

安全副矿长岗位职责1

  1、在矿长领导下,对本矿井的“防治水”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组织编制近期及长远“防治水”安全规划。

  4、组织并参加“防治水”安全检查、各种“防治水”安全活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检查验收,督促检查各单位“防治水”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防治水”安全隐患按“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对上级检查出的“防治水”安全隐患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5、定期组织召开“防治水”安全工作例会和其它安全会,协助矿长研究解决、布置“防治水”安全工作,对“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各级干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岗位岗位责任制、业务保安岗位责任制、“防治水”奖罚办法、施工作业规程以及“防治水”安全宣传、“防治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执行情况。

  7、掌握“防治水”安全工作动态,总结“防治水”中的.经验教训,探索“防治水”安全管理办法,提高“防治水”安全管理水平。

  8、对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追究。

  9、参与“防治水”重大安全决策,审查“防治水”重大安全技措工程及“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执行。

  10、组织召开“防治水”安全工作总结表彰会,审查“防治水”安全奖励方案,审批“防治水”安全奖励基金。

  11、参加“防治水”安全事故抢救指挥,防止灾情扩大。组织并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防治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2、负责其它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安全副矿长岗位职责2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副矿长岗位职责3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副矿长岗位职责4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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