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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更新时间:2023-10-18 12: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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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岗位职责,岗位职责是一个具象化的工作描述,可将其归类于不同职位类型范畴。大家知道岗位职责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地测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欢迎阅读与收藏。

地测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1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部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地测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2

  地测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地测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部长未在岗位时,地测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时向部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及违规行为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地测部副部长对本部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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