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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能无误进行,时常需要预先开展方案准备工作,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灾后房屋恢复重建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灾后房屋恢复重建方案 篇1
今年入汛以来,我县遭遇多轮持续强降雨过程,特别是6月16日以来,我县遭遇特大暴雨袭击,15个乡镇24小时雨量突破历史极值,11个乡镇雨量超300毫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极为严重,全县因灾倒损房屋众多。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无房可居群众恢复重建,重返家园,制定《20xx年上杭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xx年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要于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工,20xx年春节前全面搬入新居。
二、重建对象
1、符合对象
农村住房因自然灾害造成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居住;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为危房,经鉴定无法居住;受地质灾害威胁原址不能居住,必须搬迁重建的农村住户。以上三类重建对象须同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
2、不符合对象
1)受灾前已另建住房或在本辖区内另购住房的(以上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为准);
2)受灾前已不再作为居住使用的老旧住房的;
3)住房有一定损坏,但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修复或加固后仍可居住的。
3、取消重建资格对象
1)符合重建要求,但不按规定时限拆除旧房或拒绝拆除旧房的;
2)主动向政府提出放弃住房重建资格的;
3)受灾后故意临时拆分户口想多享受重建政策的;
4)不按政府有关重建规定、标准要求实施重建的。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认定
1.重建资格认定。由县应急管理、住建、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认定,乡镇配合实施。
(1)因灾倒塌(严重倒损)导致无法居住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核查认定工作;
(2)因灾造成危房导致不可居住的,由县住建局牵头,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核查认定工作;
(3)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核查认定工作。
2.重建户家庭分类认定。由县民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进行对象分类识别,分为一般重建户和重点重建户两类:
(1)一般重建户: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家庭。
(2)重点重建户: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人员。
3.重建申请。由乡镇组织符合重建家庭,以户为单位填报重建申请表,并按重建户申请、村委会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程序实施。
(二)规划设计
符合重建资格的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户每户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县住建部门无偿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农房建筑风貌图集。
(三)实施重建
一是确定重建方式。允许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鼓励进城购房。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集中重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分散重建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建户自行组织,镇、村在安排土地、办理手续、采购建材等方面给予协助。
三是选好施工队伍。统规统建的项目工程要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队伍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
四、扶持政策
(一)政府补助及奖励
1.省级及以上财政对农村住房因灾倒损需要重建的重点重建户每户补助5万元,对一般重建户每户补助4万元。
2.市级对农村住房因灾倒损需要重建的重点重建户每户补助1.5万元,对一般重建户每户补助1万元。
3. 县级对农村住房因灾倒损需要重建的重建户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重建并搬迁入住的,给予一定奖励:20xx年10月31日(含)前完成重建并搬迁入住的,给予每户奖励2万元;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15日(含)前完成重建并搬迁入住的,给予每户奖励1.5万元;20xx年11月16日至20xx年11月30日(含)前完成重建并搬迁入住的,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在重建户搬迁入住并经相关单位验收之后予以一次性兑现,20xx年春节前未搬迁入住的不予以奖励。
4. 对重建过程无房可住人员,按每月1000元/人补助标准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救助期限3个月。3个月后仍有生活困难的`,可再发放3个月。
5. 对已列入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避险搬迁并拆除全部旧宅的农户,给予每户5万元补助(原址重建的不予补助)。
6. 对重建户,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及财政局免收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勘测定界图测量费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费、集中安置区土壤污染调查费、林地报批服务费等聘请中介完成工作经费由所在乡镇统筹解决。
7. 统规统建的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采取由乡镇组织、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小区外属于农村公路路网内道路列入20xx年省级农村公路补助计划;小区通水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8.人保财险上杭支公司对经县级政府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住房因灾或受灾害影响造成房屋已不可再居住,需要进行重建的,按叠加保险后最高额度4万元给予理赔。
(二)规费减免
1.县级对农村住房因灾倒损具备重建资格的重建对象,选择在上杭县城购买新建商品房安置的,在规定时限内选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交房手续,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由县财政给予每户进城购房户补助2万元,并给予一定奖励:20xx年7月31日(含)前完成的,给予每户奖励2万元;20xx年8月1日至8月15日(含)完成的,给予每户奖励1.5万元;20xx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含)完成的,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20xx年9月1日至9月15日(含)完成的,给予每户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在购房户搬迁入住并经相关单位验收之后予以一次性兑现,20xx年春节前未搬迁入住的不予以奖励。
2.对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加大对重建对象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
3.重建对象在购买前向房地产企业出示相关部门认定的受灾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行的市场价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套1-5万元的优惠。
4.重建对象购买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城镇落户,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
灾后房屋恢复重建方案 篇2
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切实做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早日重返家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政府主导:以受灾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
2. 分级管理、社会互助: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合力。
3. 生产自救、科学规划:鼓励受灾群众自力更生,同时科学规划重建工作,确保质量和安全。
4. 分类施救、突出重点:根据受灾群众的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支持。
二、主要任务
1. 倒损房屋统计与核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依托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逐户全面排查倒损住房情况,建立分户台账。
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建设完善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系统上报倒损住房情况。
2. 救助对象确定
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组织调查统计救助对象信息,逐户建立档案。
3. 补助资金安排与发放
地方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方式管理。
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级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研究提出当地具体补助标准、发放条件和发放时间等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4. 恢复重建实施
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分类施救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尊重受灾群众意愿,采取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相结合的.方式。
鼓励受灾群众购买符合安全要求的闲置住房,同时注重房屋结构安全、电气燃气安全和水源安全。
重建规划必须有利于防灾减灾,科学选址,避开蓄洪区、低洼地带等地质灾害多发区域。
5. 监督检查与评估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工程质量达标。
定期组织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三、实施步骤
1. 核实对象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行政村工作人员对因灾倒房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台账档案。
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 签订协议阶段
乡镇政府与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倒损住房户签订恢复重建协议书,约定双方义务和时间节点。
资金拨付方式为二次拨付,开工时拨付部分资金,竣工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余额。
3. 组织实施阶段
驻村干部和重建包保责任人督促组织施工,确保按时完成倒房恢复重建工作。
以主体结构完工为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全部竣工。
4. 检查验收阶段
由县政府组织应急、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对恢复重建资金、建房质量、政策落实及竣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同步建档立卡,确保受灾群众春节前搬进新居。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因灾住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办工作。
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广泛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帮助解决灾民建房的实际困难。
2. 规范工作程序
严格按“户报、村评、乡审、县批”的核定程序确定救助对象。
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公示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接受群众监督。
3. 严肃纪律
加强对恢复重建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灾后房屋恢复重建方案 篇3
为规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受灾地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xx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关于开展20xx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排查,准确核定救助对象
(一)摸清底数,准确核实倒损住房情况。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街镇应立即组织人员,会同村(居)深入现场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一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受灾人员经济损失和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完成核定并建立《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即系统导出的一览表)。
(二)纳入恢复重建资金补助的对象和范围。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三)不纳入恢复重建资金补助的对象。下列情形之一,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范围。
1.因灾倒损的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
2.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房,其中一处因灾损毁的房屋;
3.因年久失修而倒损的危旧房屋;
4.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二、坚持原则,明确救助资金标准
(一)工作原则
1.统一指导、自建为主。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防灾减灾方针,按照当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指导受灾人员避开易灾区域、灾害隐患点,科学选址后重建住房,坚决避免受灾房屋倒了建、遇灾再倒的恶性循环。要引导受灾人员积极生产自救,筹集款物,自主建造有抗灾能力、造价适中、适宜居住的房屋。
2.分散为主,适度集中。按照节约土地资源、提高防灾减灾水平的要求,在充分尊重受灾人员意愿的前提下,以分散建房为主,适度集中建房为辅。鼓励受灾重建户到城镇购房或通过购买其他安全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3.分类施救、重点救助。对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受灾户,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受灾损失情况、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生产自救能力,进一步完善资金差异性补助方案和标准,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无困难的不补助,合理确定不同的救助金额,防止平均分配。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重点困难优抚对象、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对象予以重点帮助和扶持。
(二)补助标准
1.因灾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按xx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xx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6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5000元。若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给予补助的,必须报区应急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批后方可按审批的标准给予补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2.整合资源、打捆政策,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把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与新农村建设工程、地灾避险搬迁、农村困难残疾人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整合,打捆使用资金,为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严格管理,规范救助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核、县定”的程序确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即由受灾群众提出因灾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维修)资金申请,街镇、村(居)干部入户实地察看;经村(居)民主评议和公示、街镇审核和公示后,报区应急局审批或备案。
(一)本人申请。因灾倒塌、损坏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綦江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救助审批表》,并提交其他相关资料。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重建(维修)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居)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街镇审核。
(四)街镇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后,街镇及时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进一步核实申报对象的家庭经济与住房情况等信息,必要时向核查机构提起核查。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建议救助金额,并进行再次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应急局审批。
1.对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需重建的,在《綦江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救助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照标准提出明确的建议补助金额,相关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再上报审批。
2.对一般损房需维修的,在《綦江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救助审批表》的“审核审批意见”栏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适当确定(或建议)补助金额,相关负责人签字、盖公章,汇总情况上报审批或备案。补助金额20xx元(含本数)以下的由街镇审批后报备,20xx元(不含本数)以上的由区应急局审批。
(五)区应急局审批。区应急局接到街镇提交的审核资料和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结果报告单(具体样式以核查机构出具的为准)等上报资料后,适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特殊情况需联合审批确定。
四、认真组织,及时发放补助资金到户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确定后,各街镇要按照进度要求和建设质量规范积极组织实施,做好重建和维修住房质量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序开展。各街镇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填写《倒损房恢复重建(维修改造)验收表》,安装固定标识后,严格按照社会化发放方式,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户。在补助资金的支付过程中,要做到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资金支付安全、规范、及时;也可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阶段分期发放,一次性告知。对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和施工的,补助资金额度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
五、强化监管,做好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贯穿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强化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镇在恢复重建工作推进中,要指导村(居)民做好补助对象申报评议工作;按照分类施救、重点使用的分配原则,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监委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规范、合法。区应急局适时对各街镇倒房恢复重建进行抽查,抽查各项建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建方案执行情况、资金到户情况、建设进度及档案管理情况等,定期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补助资金的发放进度情况。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群众疾苦放在心上、将民生福祉抓在手上,确保受灾群众春节前全部入住新居。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街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纳入中心工作,结合实际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按照要求对标对表制定工作计划,抓好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全力抓好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办理受灾群众倒损房恢复重建申请、审批事项等过程中要提供便利,对受灾困难群众给予支持和帮助,切实保障受灾群众住房安全。
(三)及时上报数据。各街镇要高度重视信息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明确职责,安排专人,认真、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
(四)收集工作资料。各街镇要及时收集倒损房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图片、音像资料等,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准确反映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情况及救助效果。
灾后房屋恢复重建方案 篇4
面对自然灾害的破坏,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受损房屋的修复与重建,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为了科学规划、高效推进灾后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早日住进安全、舒适的家园,特制定本灾后房屋恢复重建方案。
一、灾情评估与需求分析
灾情评估:组织专业团队对受损房屋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修复难度及成本等,为后续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需求分析:根据灾情评估结果,明确受灾群众对房屋恢复重建的具体需求,包括房屋类型(住宅、学校、医院等)、面积、功能布局、安全标准等。
二、重建原则与目标
1、安全优先:确保重建房屋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能够有效抵御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
2、科学规划:根据受灾地区的地形地貌、气候特点等因素,科学规划房屋布局和建筑风格,实现与环境的和谐共生。
3、经济实用:在保障房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房屋的经济性和实用性。
4、生态环保:采用绿色建材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重建方案
1、分类施策:
对于轻微损坏的房屋,采取加固修缮措施,恢复其使用功能。
对于严重损坏但仍有修复价值的房屋,按照安全标准进行全面修复。
对于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房屋,进行原地重建或异地安置。
2、技术支持:
引入先进的建筑设计理念和施工技术,提高房屋的安全性和舒适度。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资金筹措:
争取政府财政支持,作为重建资金的主要来源。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通过PPP模式等方式吸引投资。
倡导受灾群众自筹资金,参与重建过程。
4、进度安排:
制定详细的重建时间表,明确各阶段的目标和任务。
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重建任务。
5、社会保障:
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和生活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加强对受灾群众的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四、后续管理与维护
1、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质量监管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房屋长期安全使用。
2、完善应急预案:制定房屋灾害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促进社区发展:结合重建工作,推动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灾后房屋恢复重建方案 篇5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损坏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灾区居民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排查,准确核定救助对象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查看、摸清底数。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乡镇街道立即组织人员,依托村(居)民委员会,现场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情况,摸清底数,在灾情核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向县应急局报送《xx县因灾倒损住房需救助申请及审批表》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二)纳入恢复重建资金补助的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纳入恢复重建补助的对象。
1.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三)不纳入恢复重建资金补助的对象。下列情形之一,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范围。
1.因灾损毁的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
2.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房,其中一处因灾损毁的房屋;
3.因年久失修而倒损的危旧房屋;
4.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四)确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的程序。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镇)核、县定”的程序确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即由受灾群众提出因灾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资金申请;乡镇、村组干部入户实地察看;经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并张榜公布后,报县应急局审批。
1.本人申请。因灾倒损农村住房的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县因灾倒损住房需救助申请及审批表》,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并填写。
2.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农村住房倒损、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相关资料,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农村住房倒损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和建议救助金额,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应急局:
第一:对因灾倒房和严重损房需重建的,在《xx县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需救助申请及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对照标准提出明确的建议补助金额,相关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再上报县应急局审批;
第二:对一般损房需恢复的,在《xx县因灾一般损坏住房需救助申请及审批表》的“审核审批意见”栏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适当确定补助金额,相关负责人签字、盖公章,汇总情况上报县应急局备案。
4.县应急局审批。县应急局接到乡镇街道上报后,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根据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数额、倒损房户的困难程度等作出评估分析;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备案。
二、制定方案,明确建房资金补助标准
(一)制定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因灾倒塌、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建房补助范围、建房资金差异性补助标准、建房优惠政策、时间要求和保障措施等,推进重建工作有序开展。对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受灾户,应根据审核确定的损失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无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的救助金额,防止平均分配。重点向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特殊困难家庭适度倾斜。
(二)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
1.倒塌房屋恢复重建,一般户每间补助5000元,4间以上的补助20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家庭可适当提高资金补助标准。
2.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一般户每间补助4000元,4间以上的补助16000元。
3.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每间补助1000元,4间以上的补助4000元。
三、积极组织实施,及时发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确定后,各地要积极组织实施,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建和维修住房的监督和检查,经乡镇街道组织竣工验收后,向救助对象通过“一卡(折)通”发放救助金,确保资金支付安全、规范、有效,也可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阶段分期发放。
要搞好结合,整合资源,注意把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工程、金土工程、高山生态移民迁建工程有机结合起来。
四、加强管理,做好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贯穿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过程。各地在恢复重建工作推进中,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补助对象评议申报工作;定期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进度;县应急局将适时对各地倒房恢复重建进行抽查,抽查各项建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建方案执行情况、资金到户情况、建设进度及集中重建点十六要件项目管理、分散重建7要件档案管理情况等。
五、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完成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的户数和间数,本地投入的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数量和补助标准,恢复重建取得的成效,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一)乡镇街道开展绩效评估。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于11月30日前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局。
(二)县应急局实地抽查绩效评估。县应急局负责汇总本县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估;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灾后房屋恢复重建方案 篇6
今年入汛以来,我市相继遭遇了洪涝、风雹等自然灾害,造成大量农村居民住房倒损,给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尤其是灾区倒损房严重,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当前抗灾工作已进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尽快修复倒塌损坏的群众住房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xx市减灾委员会、xx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xx市20xx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实施细则》和《xx省因灾倒塌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省、xx市关于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相关要求,坚持政府扶持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谋划,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切实解决灾区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主。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动受灾群众,发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不等不靠的精神,迅速开展房屋灾后恢复重建,重建家园。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员及一般农户因灾倒房,各地要高度重视,可以先通过集体公租房、租赁闲置农房、鼓励投亲靠友等方式妥善安置,再认真研究,分类施策,及时妥善解决。
(三)坚持公平公正,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精准核定实施对象,严格执行个人申请、村民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市)级审批工作程序,实行阳光操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灾民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灾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灾民建房工作。
四、职责分工
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面临困难和问题多,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立足自身职责,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合力推进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查核灾情,鉴定、认定房屋倒损情况,建立四类重点对象和贫困边缘户、一般农户因灾倒损恢复重建工作台账,及时全面掌握因灾倒损恢复重建工作进度。科学编制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加强建房规划设计和技术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本部门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资源,将符合条件的因灾倒损恢复重建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做好因灾倒损恢复重建验收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争取省级灾后重建专项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灾后重建建设用地需求,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流程,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要加强对灾后重建点的选址和集中安置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配合做好因地质灾害造成住房倒损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内亟需避险搬迁的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住建部门全面精准查核因灾一般农户住房倒损情况,建立恢复重建工作台账,编制申报年度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和修缮房规划;会同住建、财政等部门,制定因灾倒损房屋恢复建设补助办法;督导检查一般农户恢复重建工作,汇总相关信息数据,通报重建进度,及时组织对重建房屋的验收,开展重建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4、市财政局:做好灾害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挥部批准的补助办法,及时分配、拨付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同时进一步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恢复重建工作。
五、重建对象和建设标准
(一)重建对象。受灾房屋户主属于本市农村户籍,原有住房符合“一户一宅”,经认定,唯一住房因灾造成全部倒塌或住房结构严重损坏(C级、D级)无法居住的农户。受灾补助对象分为困难农户和一般农户两类。困难农户是指无自建能力或自建能力较弱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等群众;一般农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群众。
不得列入实施范围的情形:
1.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
2.购买商品房、入住廉租房的;
3.无人居住的空心房、附属房、临时房;
4.一般损房以及其他不需要恢复重建的;
5.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6.城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因灾倒房户。
(二)建设标准。因灾倒房重建户需经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报批,要符合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原则上在原地重建或修复,每户住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里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凡属于建房层数超三层、房屋建筑面积超350平方米等严重超面积的对象不得享受农村灾后重建补助资金。
六、恢复重建时间安排
7月底前摸清倒损民房底数,建立台账;8月中旬完成灾民倒房户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和土地征用工作;8月下旬开始施工;11月底完成主体工程;12月底全部竣工,春节前搬进新居。
七、灾民倒房恢复计划
鉴于今年灾情分散倒房户多、分布面广的实际情况,按照“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严格审批”的工作程序,经实地核查报经市政府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我市共有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39户,维修20户。其中:新岗山镇重建5户;海口镇重建6户,维修6户;泗洲镇重建5户;绕二镇重建3户;黄柏乡重建6户,维修3户;张村乡重建4户,维修3户;李宅乡重建4户,维修1户;龙头山乡重建1户,维修6户;昄大乡重建2户;万村乡重建2户,维修1户;大茅山镇重建1户。灾民建房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个模式。在重建时,应考虑长远,确保质量。
八、恢复重建补助标准
倒房重建救助对象是指今年以来暴雨洪涝、台风及雷电引起火灾等灾害导致住房倒损且需要重建的受灾户。为保证受灾倒房的群众能早日建成新居,参照我省农村困难群众救助的做法,此次恢复重建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
1.重建户中的低保户、五保户每户补助25000元,一般困难户每户补助20000元;
2.维修户每户补助5000元。倒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原则上不予安排恢复重建,应就近安排进敬老院集中供养。
九、重点任务与工作要求
(一)摸清任务底数,精准房屋鉴定。根据《xx省应急管理厅、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对前期已经上报的因灾倒损农户房屋台账,开展逐户核查,务必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核得准,自下而上逐级建立实施对象台账,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人。
(二)科学规划选址,有效防灾减灾。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等要求,科学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抓好规划选址。把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与新农村建设和美丽集镇建设结合起来,合理制定房屋恢复重建方案。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依据地勘相关资料,充分考虑防灾避灾因素,科学界定重建区域,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山区要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严禁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河流堤坝上建房。
(三)分类精准施策,加快推进实施。一是根据重建对象家庭经济情况,综合分析自建能力,按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困难农户和一般农户等分类建立台账,一户一策,精准救助。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无自主改造能力、自筹资金和劳动能力极弱的特困农户,政府和村集体要通过兜底帮扶措施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二是加快任务实施。以11月30日为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指导重建农户抢抓天气晴好的有利时机,集中人力物力抓紧建筑施工,针对重建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各地要主动为受灾群众提供建材采购、协调施工力量、办理相关手续等服务,确保任务进展顺利。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在规划选址、日常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督导,加强对建材(砂、卵石、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严格竣工验收程序,把好质量安全关,杜绝危房维修“简单粉刷墙面”的花架子工程,确保重建房屋质量安全达标。
(五)积极筹措资金,规范资金管理。一是积极筹措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向省级业务部门全力争取救灾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搬迁等专项资金,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捐款,缓解恢复重建资金压力。二是切实规范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六)明确责任,加强督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散倒房恢复重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为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项目责任人,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各项恢复重建任务分解落实到位,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恢复重建任务。一是加强工作调度,建立并运行重建任务月报制度,实行一周一统计、一月一调度,每月底收集重建任务开工、竣工、资金拨付等情况。二是加强暗访督导,实地核查任务进度缓慢、推进工作不力、房屋质量不合格及建房面积超标等问题,定期通报恢复重建工作进展及重建工程实施具体情况。
(七)完善档案,确保有据可查。为方便查询,我市因灾倒房重建对象家庭情况、建房等级、补助资金、自筹资金、动工时间等情况以及建房前、中、后照片需进行整理登记,按照分类存档,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数据资料档案库,并指派专人负责纸质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录入校核工作,确保各项资料完整、真实、准确、规范。
灾后房屋恢复重建方案 篇7
为了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特制定本灾后房屋恢复重建方案。
一、前期准备与评估
1. 灾情评估:
组织专业团队对灾区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房屋受损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损坏等。
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提高评估效率和准确性。
2. 摸底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村(居)民委员会,现场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因灾倒损农村住房情况,摸清底数。
在灾情核报后一定时间内(如10个工作日)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表格。
3. 制定方案:
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灾后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明确建房补助范围、建房资金差异性补助标准、建房优惠政策、时间要求和保障措施等。
二、分类救助与资金筹措
1. 分类救助:
坚持分类施救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受灾群众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
对五保户、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一般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救助。
2. 资金筹措:
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合理安排救灾资金。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接受社会捐助。
鼓励受灾群众自筹资金,亲友互助,同时利用保险理赔资金。
三、重建规划与选址
1. 科学规划:
重建规划必须有利于防灾减灾,做到科学选址。
新建房屋必须避开蓄洪区、低洼地带、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区域。
2. 集中与分散结合:
充分尊重受灾群众的意愿,采取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两种方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鼓励倒房重建户购买符合安全要求的闲置住房。
四、施工组织与监管
1. 施工组织:
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指挥部,负责恢复重建的协调、督办工作。
驻村干部和重建包保责任人督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2. 质量监管: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确保房屋建设符合安全标准。
组织相关部门对恢复重建资金、建房质量、政策落实及竣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后续保障与评估
1. 后续保障:
对无经济来源和无自救能力的重建户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
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和社会支持,帮助受灾群众度过难关。
2. 绩效评估:
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评估内容包括恢复重建的.户数和间数、资金补助数量和标准、恢复重建取得的成效等。
六、注意事项
1. 确保安全:
在恢复重建过程中,要始终确保施工安全、房屋结构安全、电气燃气安全等。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环保节能:
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在恢复重建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采用绿色建筑标准和节能技术,提高房屋居住的舒适性和环保性。
3. 公众参与:
加强与受灾群众的沟通联系,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公众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灾后房屋恢复重建方案 篇8
6月8日入梅以来,英山连降10场大到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城市内涝等自然灾害,部分群众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生产生活遭受了极大损失和困难。为切实做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早日重返家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主要依据《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做到“四个结合”。
(一)坚持分类施救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倒房重建坚持户主自愿,不搞一刀切,以因灾倒损居民住房家庭自建为主,以政府救助、政策优惠、社会捐助、亲邻互助、村组帮工帮料、单位对口帮扶为辅。政府补助资金根据受灾群众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对五保户、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一般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救助。
(二)坚持当前需要和长远减灾相结合。恢复重建要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充分考虑灾区群众的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建房,结构形式应以砖混结构为主,注重质量。重建规划必须有利于防灾减灾,做到科学选址,新建房屋必须避开蓄洪区、低洼地带、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区域。
(三)坚持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相结合。要充分尊重受灾群众的意愿,根据各地实际,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路,统筹安排建房资金,采取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两种方式来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同时,鼓励倒房重建户购买符合安全要求的闲置住房。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相结合。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实行张榜公布,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受灾房屋重建、修缮工作稳妥、有序进行,成立英山县因灾住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受灾房屋恢复重建的协调、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恢复重建的日常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目标任务
20xx年12月15日以前,全县农村因灾倒塌的居民唯一住房全部恢复重建,损坏需修缮的居民住房全部修缮完工入户验收,确保春节前全部搬进新居。
四、补助对象
20xx年以来,凡正在居住使用的唯一住房因自然灾害倒塌或毁损需要重建的'困难家庭,均列为恢复重建对象。划分救助对象类别主要依据受灾户的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灾害损失情况不作为划分依据,可作为参考因素。原则上所有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的低保户、散居五保户、困难优抚对象户、一般贫困户和特困残疾人家庭都要列为重点救助对象。所有救助对象必须由村民代表或村委会评议确定。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1、受灾前已经另外建有住房或已购买住房,旧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
2、老年人住房倒损而其子女经济条件和住房条件较好的;
3、举家外迁居住常年不归,住房年久失管、失修因灾倒损,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
4、独立的厨房、牲畜圈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倒损的。
五、补助标准
救助住房面积原则上按1-2人控制在50平方米,3-4人控制在70平方米,5人以上控制在80平方米。对已纳入倒损房重建救助对象的应根据其家庭成员结构、经济收入、身体状况等进行分类,坚持分类按标准面积实施救助。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孤儿户,原则上每平方米按800元补助。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一级或二级重度伤残对象户、一般贫困户等,原则上每平方米按500元补助。三类对象:主要包括除上述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倒房住户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救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以下。因灾损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xx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所需资金按英减办〔20xx〕1号文件执行。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资金可纳入倒房恢复重建使用。
六、实施步骤
(一)核实对象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6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照住建部门核定的重建和修缮清单,组织各行政村工作人员对因灾倒房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遗漏的情况,及时报住建部门重新核准后补充录入重建、修缮清单。各行政村核准重建和修缮情况后,按程序对拟恢复重建的救助对象进行村民代表大会评议,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恢复重建对象姓名、对象类型、家庭人口、倒房时间、倒房结构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村将评议、公示、人员台账的相关材料上报到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审核后按“一户一档”建立台账档案,并将需救助人员台账和统计汇总表报县应急部门审批。
(二)签订协议阶段(20xx年8月7日至8月20日)。按照恢复重建方案和《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中救助标准,乡镇政府与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倒损住房户签订恢复重建协议书,约定双方义务,做到开工、竣工、验收都有时间节点。资金拨付方式为二次拨付,即开工时拨付资金5000元,竣工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余额。
(三)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8月21日至11月30日)。驻村干部和重建包保责任人督促组织施工,做到保质保量、安全高效,确保按时完成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以主体结构完工为准,20xx年11月底之前实现全部竣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2月16日至20xx年1月5日)。由县政府组织应急、财政、住建、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恢复重建资金、建房质量、政策落实及竣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以主体结构完工为准开展验收工作,同步建档立卡,确保受灾群众春节前搬进新居。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因灾倒损房的重建、修缮工作,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应急、发改、财政、民政、军人事务、自规、扶贫办等部门配合。住建部门负责灾民倒房重建对象的摸底、核查、建档、审批以及完工后的验收工作,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因灾倒损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给予补助。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工作方案、制定资金拨付计划、资金拨付、督办工作进度、统计上报各项数据等工作。自规部门负责搞好重建的选址和土地安排,防止在易灾地带重建住房。财政部门负责建房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使用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将恢复重建纳入农村发展整体规划,与小城镇建设、中心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民政、军人事务负责协调“两属两户”对象的优惠政策落实。相关保险公司要做好定审理赔,及时赔付到位。各乡镇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恢复重建任务层层分解,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广泛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帮助解决灾民建房的实际困难。
(二)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按“户报、村评、乡审、县批”的核定程序确定救助对象,通过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公示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接受群众监督。按“政府救助一点,社会捐助一点,部门帮扶一点,政策减免一点,农户自筹一点,亲友帮助一点,保险理赔一点”的办法,积极为倒房户多方筹措资金。补助资金按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发放。要加强对恢复重建救助资金的监管。重建补助资金要全部通过“一卡通”社会化发放,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工作费用和管理费用。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倒计时督导、“销号式”管理,对资金、质量和工作进度三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要严肃纪律,杜绝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优亲厚友等违纪行为发生,对恢复重建救助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地要严把新建房屋选址关,要立足于防灾减灾,加强对宅基地地质情况勘测,严禁侵占河道建房,严禁在河边库下建房,严禁开山切坡建房,严禁在地质灾害点威胁范围内建房。自规部门在宅基地审批时,要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灾后房屋恢复重建方案 篇9
为切实做好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受灾群众重建美好家园,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抗洪救灾、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各项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按照科学规划及时重建、推动发展的工作思路,确保受灾群众尽快入住安全住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发展。
二、目标任务
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及时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全面完成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灾民自救。区应急局做好统筹指导,受灾地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销号式”管理。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群众自建为主,确保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
(二)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倒房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重新选址时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符合防灾减灾要求,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避开洪水、泥石流、滑坡体和高压线等危险区及影响区。不占用基本农田,不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冲突。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坚持抓重点、托底线、救急难,在实施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项目中要优先安排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公开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救助政策和救助审批程序,对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和重建救助类别及时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前期准备
(一)救助对象
20xx年纳溪区因灾导致唯一住房倒塌、损坏需要重建或维修加固的城乡居民。重点关注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和对恢复重建有困难又有主动意愿的重点对象。
1. 下列情形不纳入救助范围。
(1)已享受(或已申请)20xx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群众;
(2)已享受(或已申请)20xx年地灾搬迁政策的群众;
(3)已享受(或已申请)20xx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群众;
(4)主动放弃恢复重建、维修加固的群众;
(5)以长期无人居住的废旧房屋作为因灾倒损住房来申请救助金的群众。
2. 救助对象分类。
(1)重建户:是指救助对象住房因自然灾害全部倒塌的家庭。对于居民住房因洪水浸泡、山体滑坡等原因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濒于崩溃、倒毁,所有住房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全倒户。虽然房屋因灾受损没有倒塌,但经区住建局或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已不能居住的'也可认定为全倒户。灾害中倒塌的独立厨房、厕所、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救助之列。没有人居住的房屋,以及一套房屋全部倒塌但还另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全倒户。
(2)维修加固户: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倒塌、严重损坏或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进行大修或加固后才能居住的住户。
(二)救助标准
重建户救助标准:整套房屋重建,每户按3.5万元标准进行救助。
维修加固户救助标准:按每户0.1万元-1.35万元的标准进行救助,且救助金额不得高于群众实际维修工程款。
(三)恢复重建安置方式
1. 自建房。采取自建房的受灾群众,所建房屋必须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相关部门建房政策,并报村(社区)、镇(街道)、区应急局进行救助审批。
2. 购房安置。经认定为符合享受住房恢复重建政策的受灾群众,在自愿的前提下,具备农村购房条件的,可采取购买集体土地上住房的方式安置。买房人需提供付款手续和房屋买卖协议,且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所购房屋必须有镇(街道)认定为安全住房的依据。购房安置救助标准与恢复重建住房救助标准一致。
(四)恢复重建工作要求
1. 重建工作要求。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因灾倒损房屋重建,新房竣工验收后及时搬迁入住,原危旧房屋必须按规定限时拆除。各镇(街道)要严格审批把关,严格执行宅基地“三到场”要求,组织人员实地核查,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和行洪区审批建房,严控新增切坡建房隐患。
2. 维修加固工作要求。要确保房屋安全和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着力消除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安全隐患,禁止单纯将救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确定对象
1. 个人申请。符合20xx年因灾倒损住房救助政策且自愿进行住房重建或维修加固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详见附件2)。
2. 恢复重建房屋勘验。根据受灾群众提出的住房恢复重建申请,村(社区)、镇(街道)组织好调查勘验队伍,对因灾倒损住房进行分户调查勘验,调查房屋的安全等级和受灾群众的申请是否属实,收集好受灾房屋内外部图片,并进行签字盖章确认。
3. 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村(居)委会对收到的改造申请,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改造对象,并公示7天,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改造条件的,在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4. 镇(街道)审查。镇(街道)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应急局进行救助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居)民委会,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救助审批的原因。
5. 复查核准。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由区应急局进行复核,核准救助对象。
(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
在选择施工队伍上,由受灾群众自主决定,并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安全责任及工期,按照施工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验收
由镇(街道)负责验收,村(社区)干部、镇(街道)干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并加盖村(居)委会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四)资金拨付
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救助资金到户。
(五)档案管理
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要建立健全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同时救助资料要录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审批管理系统”。
一户一档资料:
1. 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
2. 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一份;
3. 采取购买集体土地上住房的方式进行恢复重建的,提供购房协议、有效票据、房产证复印件、放弃申请宅基地建房承诺书(申请时提供);
4.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申请书(附件2);
5. 因灾倒损住房分户情况调研、现场勘查记录表(附件3);
6. 受灾群众自然灾害救助审批表(审批系统内下载打印);
7. 房屋建设施工合同(附件4);
8.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竣工验收表(附件5)。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xx年9月10日—9月17日)。各镇(街道)根据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户提交申请书的情况进行住房现场勘查,确定救助对象恢复重建方式(重建或维修加固)、申请救助金额,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二)开展村级民主评议、张榜公示(20xx年9月17日—9月30日)。村(社区)开展民主评议,村(社区)、镇(街道)对拟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进行张榜公示,并分别建立重建和维修加固台账。
(三)组织实施(20xx年9月30日—20xx年12月15日)。镇(街道)牵头开展住房恢复重建开工建设工作。
(四)检查验收(20xx年12月15日—20xx年12月25日)。由区应急局、区住建局牵头组建联合工作组,对房屋恢复重建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
(五)资金发放((20xx年12月25日—20xx年12月31日)。验收合格后,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资金发放。
七、职责分工
(一)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审批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摸底调查、评议审核、验收督查、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区住建局: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因灾倒损住房现场勘查,联合区应急局开展综合检查和验收督查工作。
(三)区财政局:会同审计、纪检部门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监督。
(四)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配合做好农房重建选址工作,避免农户在地质灾害危险区选址建房。
(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三避让”原则,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异地重建农房选址及农房宅基地审批工作。
(六)区水务局:负责按照“三避让”原则,指导各镇(街道)异地重建农房选址,确认重建房屋选址避开行洪通道。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建设管理实施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认真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户的清查审核、规划选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验收、档案管理和接受审计、检查等工作。
八、资金发放程序及需提交的资料
(一)发放程序
恢复重建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方式一次性发放到户。
(二)镇(街道)报区应急局存档资料
20xx年9月30日前,各镇(街道)纸质档报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恢复重建方式(自建房屋重建、自建房屋维修加固、购房安置);12月25日前报送纸质档的《泸州市纳溪区XX镇(街道)受灾群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公示表》、《泸州市纳溪区应急管理局审定XX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对象一览表》。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调整充实管理队伍,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区应急局和区财政局要会同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共同推进改造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镇(街道)组织、农户实施和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要因地施策,认真组织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各项措施。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做到监管到户、指导到位、责任到人。区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规范进行。
(三)统筹推进整改。各镇(街道)要参照《农村住房安全性技术导则》,摸清因灾倒损住房受灾情况及安全现状,科学分类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四)健全信息报告。严格执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进度月报制度。从20xx年9月起至20xx年12月,各镇(街道)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开展住房恢复重建的工作进度表、存在问题等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区应急局(联系人:周莎,联系电话:xx)
(五)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检查与绩效考评制度,区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滞后的镇(街道)实行通报。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灾后房屋恢复重建方案 篇10
为认真做好我市20xx年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切实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确保受灾群众年底前全部搬入新居,根据《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切实做好全省灾后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xx年9月30日前对核定因灾倒损需重建或修缮的居民住房(含去年10月1日以后倒损住房需纳入今年重建的对象),须在20xx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恢复重建任务。20xx年10月1日以后因灾倒损住房核定需修缮的,要求春节前完成;核定需重建的,年内确实难以开工或春节前难于完工的,应履行报批手续,列为明年重建计划。
二、重建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总方针及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建设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规划,科学选址,避开灾害高风险区域,坚持长远减灾与当前需要相结合,强化全过程安全施工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与质量。
三、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按照《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及《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要求精准核定恢复重建救助对象。将居民唯一住房因自然灾害造成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群众自愿重建的全部纳入重建范围,并根据其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构成、经济收入、身体状况等生产生活自救能力进行分类,为恢复重建精准救助提供依据。房屋性质和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倒塌和损坏情况应参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
(二)救助标准
1.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2.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xx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特困供养户、孤儿户。
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灾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残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类对象:主要包括除上述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倒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等。
四、实施步骤
(一)救助对象确定阶段(7月10日-8月20日)。各县(市、区)对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户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人对所有倒损居民住房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及时完成审批工作,汇总救助对象信息,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建立分户台账(见附件1),对重建对象要逐一入户核查,确保精准救助。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5日-12月20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本地恢复重建数量、难易程度和救助资金筹措情况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救助标准、工作措施等内容(恢复重建方案需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将恢复重建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组织协调各直属部门、单位开展结对帮扶,对散居特困户、重点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予以重点帮助和扶持。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月底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截至当月最后一天的恢复重建进度和经验做法等情况,确保重建工作有序进行。
(三)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恢复重建的资金、政策落实及竣工、入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提前完成任务的'地方提前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工作程序,精准识别救助对象。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评议阶段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村(居)民小组建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住房倒损鉴定精准确定恢复重建对象、救助类别并建立分户台账。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档案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倒房重建救助工作档案,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对重建工作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工作档案一式三份,县、乡、村各存一份,至少保存5年。
(二)科学制定标准,统筹使用政策资源。坚持“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大本级恢复重建救助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倒房重建补助标准,科学制定分类到户的救助标准,要避免“大数据比对”整改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严格程序、依规救助。积极整合乡村振兴等政策资源,多方筹措救助资金,积极探索推进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发挥保险机制在恢复重建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低保、残疾、优抚等群众帮扶力度,做好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防止因灾致贫、返贫。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控建设房屋质量。要注重综合防灾和安全工作,确保住房重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符合防灾抗灾要求,重建住房要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对集中恢复重建点要组织专业力量进行地质、山洪等灾害风险评估。要将质量安全与提高效率相结合,抓好建房质量管理,保证重建房屋质量,好中求快,确保安全。
(四)严格督促检查,确保恢复重建成效。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适时会同本级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辖区内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督查,运用“大数据比对”加强救助资金的监管,及时发现解决问题。要加强对乡镇和村委会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建立落实核查负责制,加强民主评议,切实做好恢复重建对象及救助资金的公示、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市应急管理局将会适时对各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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