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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4-04-07 18: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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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书

  在如今这个年代,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疗机构申请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疗机构申请书1

卫生局:

  本人拟于x_(市县镇村)申请设置个体医疗诊所,为进一不满足设置区域内人民群众求医问诊需要,申请设置x科个体诊所,自筹资金总额x万元,其中注册资金x万元;设置诊所执业地址位于xxx,占地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x平方,米,并购置了xxxxx等诊疗仪器设备,除本人外现有从业人员x名,具备x_专业技术资格、本医疗机构在申请批准设立后,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技术规范;严格依法从事各项诊疗活动,服从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管理、以上申请,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人:xxx

  20xxx年xx月xx日

医疗机构申请书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族,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住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依法认定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公司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聘请申请人陈_____________到该公司从事_________________工作。陈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过程中,因_________________导致陈___________________,造成申请人陈__________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_____________。

  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医疗机构申请书3

xxx卫生局:

  本人姓名xxx,性别男。现年_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年xx月毕业xxxxxx(学校)xxx(系专业),xxx文化程度。于xxx年xx月xx日取得xxx医师资格。

  本人拟于xxx(市县镇村)申请设置个体医疗诊所,为进一不满足设置区域内人民群众求医问诊需要,申请设置xx科个体诊所,自筹资金总额xx万元,其中注册资金xx万元;设置诊所执业地址位于xxxxxx,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xx平方,米,并购置了xxxxxxxxxx 等诊疗仪器设备,除本人外现有从业人员xx名,具备xxx专业技术资格。 本医疗机构在申请批准设立后,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技术规范;严格依法从事各项诊疗活动,服从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管理。 以上申请,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人(签章):

  申请医疗机构名称:xxx

  xx年 xx月 xx日

医疗机构申请书4

  申请人:李春亭,男,现年49岁,住城关南街。 我于一九九三年在商城县城关南街开业行医至今已有近二十年,我于一九九五年经过考试获取西医乡村医师职称,我从九五年至二00五年间均取得了县卫生局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0六年以后实行执业医师法,我又于20xx年4月经河南省卫生厅考试,考取了《中医执业医师证》,并已经注册。

  我在二十多年的行医过程中从未出现任何医疗责任技术事故。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的领导,文明行医。

  根据我的实际情况,特此申请商城县卫行政主管领导给批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盼!

  申请人:李春亭

  二0xx年十月十六日

  医疗机构设置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李春亭诊所

  申请人:李春亭,男,49岁,中专文化,一九八六年在商城县搬运公司医疗室,并考取商城县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师证》,九三年开始在南关开个体诊所,九五年经过河南省卫生厅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考试,考取了《乡村医师证》,二00八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申报考试,我于二00九年考取了《中医执业医师证》,并已注册,身份证号:413xx80054。

  2、所在的`地区在城关南街,人口稠密,人民的经济条件一般,社会发展前景良好。

  3、所在的南居民众健康状况较差,老年人患慢性病率较高。

  4、所在无合格的医疗机构,人民急需合格的医疗服务。

  5、拟设的医疗机构名称:李春亭诊所。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社区医疗服务 时间:早晨7点至晚9点 诊疗科目:内科,以门诊为主,无床位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1人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血压表1具,听诊器、体温表设备配备:诊断桌、药柜等

  9、与其它医疗机构都在1公里之外

  10、医疗机构的通讯方便,供电良好,上下水道通畅,无消防急患

  1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投资金额二万元

  12、用房二间,面积25 m2X3间=75m2

  二0xx年十月十六日

医疗机构申请书5

  NO: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

  成都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单件(套)5万元以上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单位(签章)

  审核人:

  填表人:

  年 月 日

  注: 凡有CT、MRI、X刀、γ刀、医用直线加速器等大型仪器设备的医院在报送设备清单时,要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

医疗机构申请书6

  申请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章)(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附表14—1—1

  填表说明

  一、总体要求: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专用。

  2、使用A4规格纸张反正面打印(中文使用宋体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标题使用小2号黑体字),手写无效,签字需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

  3、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

  4、规范填写,文字简练,不得涂改。

  二、封面填写要求:

  5、申请单位: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填写名称需与印章一致。

  6、法定代表人:填写医疗机构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7、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8、申请日期:指申请书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的日期。

  三、附表14—2医疗机构简况填写要求:

  10、医疗机构名称: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全称。

  11、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1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所选项目需根据设置单位确定。

  13、主管单位名称:指设置单位或系统内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名称。

  14、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11。

  15、医疗机构地址:与设置批准地址一致,行政区、路、牌、号应填写完整。

  16、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的,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17、占地面积:按土地使用证面积填写,如无土地使用证,按实际占用数填写。

  18、建筑面积:按医院总办公建筑面积填写,不包括宿舍建筑面积。

  19、资金总计:固定资金加流动资金,应与月报表中的资金占用额一致。

  20、固定资金:月报表中的固定资产加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

  四、附表14—3诊疗科目填写要求:

  21、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前用划“√”方式填报。

  2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

  未划分二级学科的(专业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2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24、诊疗科目注释:

  ①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②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③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④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⑤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⑥介入放射学: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申报本科目。

  五、附表14—4人员情况填写要求:

  25、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26、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医学院校教育编制主要工作在附属医院的人员也统计在职工总数中。“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27、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28、“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

  29、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

  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30、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31、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32、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六、附表14—5仪器设备情况填写要求:

  33、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七、附表14—6上一年度业务工作概况填写要求:

  34、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35、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天或366天)除所得的商数。

  36、实际占用的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 (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l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

  37、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床,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以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38、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

  39、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40、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出院人数

  平均开放病床数

  41、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42、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43、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

  44、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住院者平均住院日

  八、附表14-7提交文件、证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填写要求:

  45、申请执业登记提交文件、证件表内只填写“见目录”,具体内容另附。

  46、按下列顺序填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总结;

  3、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6、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7、医疗机构业务科室与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数(医师、护士)关系对应表;

  8、各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9、新购进大型医用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复印件;

  10、特殊医疗技术项目执业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如《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等;

  11、资信证明;

  1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7、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医疗机构的设置单位或系统内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填写。

  九、附表14-8、14-9、14-10均由登记机关填写。

医疗机构申请书7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医疗机构名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主要负责人)

  登 记 号 □□□□□□□□-□□□□□□□□□□□□□□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医疗机构申请书8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怎么填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填表说明

  1、被申请机关:指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

  2、设置单位(人):指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医疗机构的设置人。

  3、地址:指设置单位(人)所在的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

  4、类别: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

  5、名称: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冠名管理规定》,拟定医疗机构名称。

  6、选址:设置医疗机构的所在地详细地址。

  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

  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 e、其他

  8、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口腔专业医疗机构填写拟设牙椅数。

  9、服务对象:从下列项目中选择相应服务对象填报:(只能填一个)。

  a、社会 b、内部 c、境外人员 d、社会+境外人员

  二、医疗机构的名称都有哪些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申请书9

  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举办向社会开放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

  第三条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和药品经营单位设置坐堂行医的,应当比照相应类别的社会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并依法承担社会义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六条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九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四)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条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

  第十二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

  第十三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在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登记

  第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其中,属区范围内的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的登记事项,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社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以“中心”作为通用名称;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注册资金、床位(牙椅)的,或者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第二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停业,必须报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外,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歇业,或者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当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定期校验,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其中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每3年校验1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第二十四条接受校验的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视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二)擅自变更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的;

  (三)在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整改期间的。

  不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变更诊疗科目和停业、歇业以及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悬挂于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八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增设诊疗科目。

  个体诊所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社会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社会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三十一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病历、处方、诊断结论和疾病证明,其中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格式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在社会医疗机构从业的医护人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和本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

  (二)在职的医务人员;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

  第三十五条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与其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不得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和失效药以及违禁药。使用的各类药品应当从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

  未取得制剂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制剂。已依法取得制剂许可证的,配制的制剂只准供本社会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七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预防保健工作和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组织安排,所需费用由该社会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期满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聘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医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医疗专业技术广告内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机构申请书10

  (1)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其中涉及到的内容必须与相关部门颁发证件内容一致;

  (2)“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3)机构类型为:医院、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店、其它。

  (4)“大型医疗设备清单”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填写万元以上设备件数,乡镇卫生院填写20xx元以上设备件数,其他医疗机构填写500元以上设备件数。

  (5)医疗机构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特殊诊疗活动如:母婴保健、放射治疗等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医疗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大型设备使用登记(许可)证及复印件;

  4、医务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复印件;

  5、上年度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书面材料一份及电子文档(包含上年度门诊人次和门诊总费用、住院人次和住院总费用、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每床日费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阳性率等医疗机构运营基本情况、人员编制、定编床位数和实际开设床位数、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配置情况、专科技术特色等情况);

  6、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药品经营品种、收费项目及价格清单(医院提供电子文档);

  8、内部管理各项主要规章制度;

  9、房契或租房协议及复印件(公立医院除外);

  (6)无卫生技术类执业资质、职称的人员不列入统计范围。

  (7)根据本单位特色提供不少于十种的单病种种类、价格目录。并提供各单病种详细计算依据。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机构可以是医院、乡卫生院,也可以是药店。医保的参保人员在这些定点机构购买药品,治疗疾病可以获得医保的`报销,如果不是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能获得保险的赔偿。而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也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该机构医务人员的行医资格、设备是否符合规定等等。

医疗机构申请书11

西河口乡民政办:

  我叫张xx,今年66岁,系我乡河口村卢院组村民,老两口一起生活,现两人年老体衰,均有病缠身。

  我于20xx年患腰椎第三、四节膨大,行走困难,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几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曾几次到六安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助下,住进了合肥安医第二附属医院,由于经济困难,在医院做手术将开支俭省到最低,也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这对一个年老体弱夫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开支。

  恳请民政部门领导,给予贫困医疗救助,对所花去的医疗费给予报销,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机构申请书12

xx卫生局:

  本人姓名xx,性别男。现年xx岁,身份证号码xx,20xx年xx月毕业xx(学校)xx(系专业),xx文化程度。于20xx年xx月xx日取得xx医师资格。

  本人拟于xx(市县镇村)申请设置个体医疗诊所,为进一不满足设置区域内人民群众求医问诊需要,申请设置xx科个体诊所,自筹资金总额xx万元,其中注册资金xx万元;设置诊所执业地址位于xx,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xx平方,米,并购置了xx等诊疗仪器设备,除本人外现有从业人员xx名,具备xx专业技术资格。本医疗机构在申请批准设立后,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技术规范;严格依法从事各项诊疗活动,服从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管理。以上申请,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医疗机构申请书13

___卫生局:

  本人拟于___(市县镇村)申请设置个体医疗诊所,为进一不满足设置区域内人民群众求医问诊需要,申请设置__科个体诊所,自筹资金总额__万元,其中注册资金__万元;设置诊所执业地址位于______,占地面积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__平方,米,并购置了__________等诊疗仪器设备,除本人外现有从业人员__名,具备___专业技术资格、本医疗机构在申请批准设立后,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技术规范;严格依法从事各项诊疗活动,服从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管理、以上申请,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人(签章):

  申请医疗机构名称:___

医疗机构申请书14

xx县物价局:

  xxx诊所是经xx县卫生局许可、由xxx个人承办的一所个体医疗机构(诊所),为。为了诊所的合法经营、管理和发展,本诊所特向贵局提出办理个体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申请。同时承诺:本诊所一定合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及xx县个体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

  此致

敬礼!

  xxx诊所

  xxxx年xx月xx日

医疗机构申请书15

阿克苏市卫生局:

  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和人群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卫生事业是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而个体诊所是医疗卫生不可缺少的基层卫生组织,要能对广大市民的疾病进行规范化管理、分类、统计、并将传染性疾病上报防疫部门,并对常见病时宜行防治,使人民的身心健康得到有效的.保护,对提高我市基层医疗工作地位起到了良好作用。因此,我特申请在阿克苏市教育路36号,设置一个基本功能(包括人力和设备)较为完善规范化的向王芳蓉妇科个体诊所,为加快我市的卫生建设贡献一份力量,特请贵局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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