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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3-04-15 17: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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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劳动合同合集1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用人劳动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用人劳动合同1

  一、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适用范围: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

  3、适用程序:

  (一)经过工会程序。

  (二)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送达解除决定。

  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

  1、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即排除以下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适用程序:

  (一)经过工会程序。

  (二)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送达解除决定。

  三、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1、适用范围: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a、即排除以下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即优先留用以下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c、必须符合的人数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3、适用程序:

  (一)提前3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认真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裁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经济补偿办法等;

  (四)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基于以上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对相关的诸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对上述概念的解释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切忌任意解释,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公平合同的原则,作出合法解释和适用。

用人劳动合同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

  家庭住址(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及详实通信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职务)为: 。

  二、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乙方应按时、保质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身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遇到特殊情况需乙方可以接受少许加班。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第六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转正后工资为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二、甲方每月1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条 福利待遇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法律对甲方进行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病不能上班,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病假工资。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在公司局域网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应即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一、乙方在任职期间从事以下竞业限制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给予相应罚金。

  1、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2、为他人经营或提供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2、甲方以暴力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辞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续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续订。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天内,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 保密约定

  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将甲方涉及到商业机密(如产品价格、进货渠道、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账号信息等)不利于甲方发展的信息对外传播和复制,如若违法,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二、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个人档案保存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甲方: (公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人劳动合同3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怎么办

  按照《劳动合同法》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又没有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劳动合同4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第(二)至(四)项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含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即加班费的情形);

  律师提示:“及时支付”是指不得拖欠工资,“足额支付”是指不得克扣工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和计算依据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劳动合同5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

  住址:

  合性别:编号:身份证号码:动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甲方与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双方熟知法律情况下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从年元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签订新合同视为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按甲方求派驻在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并服从甲方调动,从事派驻单位分配给保安的具体工作,并同时遵守甲方和派驻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

  第三条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特点,调整派驻乙方的保安工作地点,乙方应当按照保安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派驻单位规定的工作内容和任务。甲方通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后,乙方24小时内不到岗视为乙方主动解除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因乙方所从事的工作的特殊性,甲方和派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调整和延长工作时间。

  第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甲方根据其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以乙方完成派驻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为标准,确定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乙方每月加班费用根据考勤记录和工资同时发放;

  第七条乙方因不符合派驻单位工作要求被退回或严重违纪,甲方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对应的报酬减去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的违纪罚款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八条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属于乙方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乙方委托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五)因乙方工作的特殊性,乙方被依法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乙方死亡;

  (三)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派驻乙方的工作岗位已经被撤销;

  (五)甲方上级要求不准再聘用合同制人员;

  (六)本劳动合同期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七、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交回制服、工作证件并将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或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人劳动合同6

  编号: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月。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 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该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为使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在生产(工作)中要遵守有关操作规程、爱护甲方的工具等财产。

  2、甲方执行国家的工时制度,甲方不随意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甲方经审批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告知乙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本合同时,应事先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的月工资为基础工资加计件形式工资提成,甲方按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2、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前发放乙方上个月工资;甲方支付有困难的,经单位工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延期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七、劳动纪律

  1、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2、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甲方或客户利益。

  八、教育与培训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本合同时,涉及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应事先告知劳动者需要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相应的技术等级,不得招用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提前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甲方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续订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违反方应支付对方违约赔偿金:_______元。

  2、一方违反本合同,涉及经济补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在合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乙方违反本合同,若双方订有培训协议的,按培训协议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若无培训协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经济损失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不得向同行业或其他人员泄漏甲方技术资料和内部商业信息,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未尽事项或条款如与今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三、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或所在地镇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向海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证机关留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订立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证人员(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证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用人劳动合同7

  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合同法》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

  两条限制性规定: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离职后竟业限制条款,为保证这些约定能够执行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阻碍劳动者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服务期和商业秘密进行违约金的约定。除这两个内容外,不得进行其他违约金的约定。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只是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的,应该还是可以进行约定的。

用人劳动合同8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甲方按月发放。加班工资按/小时计算。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考勤制度执行。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工资外,本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30日前发放,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工厂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根据制度,由厂部按制度论处。

  八、乙方如在报到后的'第一月内提出辞职甲方将扣除招聘、培训费用共后,按实际数额发放报酬。

  九、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十、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造成的结果予以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二、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解雇或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见用工制度)。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应予以辞退处理。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用人劳动合同9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这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链条,在现实生活中频频断裂。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认定难”,已成为他们获得人身伤害赔偿的“第一道门槛”,甚至比讨薪更艰难……那么,到底是谁造就工伤认定难?劳动关系证明为何成为申报的“拦路虎”?晚报记者对此进行采访。

  现状

  工伤索赔难成维权热点

  农民工受伤后,必须先治疗,用人单位往往给他们说等医好了以后再解决赔偿问题,伤情重一点的农民工,出院后已超过一个月,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这样就导致单位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申请工伤认定。据介绍,劳动者本人申请工伤认定要比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难很多。这样一来,往往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0xx年年底,一份由北京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共同创办的公益机构发布,对农民工工伤案例全程跟踪的统计报告显示,有89%的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曾遭遇工伤拒赔。而大量的农民工在工伤后,特别是建筑业农民工,根本拿不到赔偿或仅仅拿到一个“零头”。

  “就工伤维权来说,将所有的程序走一遍大概需要3年9个月左右,最长可达6年7个月左右。别说是一个身体已经受到伤害的人,换了一个健康的人,又有几个能耗得起?”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主任罗柯说。

  打官司维权,一怕慢,二怕贵,这是横在农民工面前的一道门槛。据了解,昆明市有近七成农民工未与雇主、企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在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农民工中,大多数农民工对合同的内容都不太清楚,更谈不上公平。绝大部分农民工都只对工资待遇、工伤赔偿等作了口头约定,一旦老板违约,即使有法律援助机构的介入,因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也只能以败诉收场,黯然返乡。

  据悉,云南省有620多万农民工。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上显示,云南农民工维权的热点集中在讨薪和工伤赔偿两大方面,其中七成以上案源还是集中在讨薪上,工伤次之。而建筑行业拖欠工资的案件比例占到20%左右;工伤案件的比例占到30%以上,建筑业成维权热点难点行业。

  症结所在

  未交保险认定门槛太高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农民工工伤索赔难?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导致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难的“第一杀手”。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史朝文律师认为,工伤认定难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话,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更为积极。用人单位为什么会如此冒险?因为违法成本太低了。

  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主任罗柯说,多数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主动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有的受伤职工到单位吵闹,甚至会发生冲突。病情严重的,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等出院以后才去找单位赔偿,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已过,只得自己申请,也会给自己增加很多麻烦,伤情严重的职工,应该在发生工伤后就及时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寻求相关的'法律援助。

  说起农民工工伤认定难的问题,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理乾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认为,工伤认定部门设置的门槛太高,要求的材料众多,农民工收取证据材料困难,是导致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难的重要原因。而且,多半农民工并不知道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们往往只希望尽快得到企业支付的一笔生活费。其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康复和伤残待遇,他们得到的补偿金远不止企业给的那点生活费。

  为什么这么说呢?王理乾律师举例距离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并不多,但在地方上的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单位,工伤认定部门所需的材料又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比如说工友证明,有的工友还要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不敢出来作证。工伤认定申请表上,有多处需要用人单位填写相关的内容,并盖上用人单位的公章,这一点是对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最大的难题,单位本来就不愿意配合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它怎么会盖用人单位的公章?

  陈维镖举例说,一些工友在施工中受伤,公司负担了他们的医药费后就不再过问,他们因干不了活失去了经济来源,有的工友实在熬不住,从公司老板那里拿了点误工费就走了;他们听说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认定工伤,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得到一笔赔偿,但申报工伤所需的材料需要公司提供,而公司又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这让他们不知如何是好。

  证据缺乏

  劳动关系证明成“拦路虎”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史朝文律师介绍,“工伤认定难,最难的就是没法证明劳动关系”。实践中工伤争议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没有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中又以农民工居多。发生工伤后,一些用人单位为推卸责任往往拒不申请、拒不配合工伤认定。而按法规规定,劳动者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相当困难的。

  因为平时未注意保留劳动关系凭证,许多农民工无法申报工伤待遇。根据规定,发生工伤事故,一旦企业拒绝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个人要想申请,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个人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供3种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事故发生原因、地点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人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劳动部门就不能受理其申请。从现实情况来看,后两种材料申请人一般都能拿出来,可劳动关系证明却成为很多个人申报的“拦路虎”。

  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律师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其次,应当知道是在给谁干活。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

  律师观点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缺位”

  记者了解到,目前涉及工伤认定问题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不胜数。非法用工屡禁不止,不法老板“拖、赖、骗、吓”,劳动执法步履艰难,诸多因素造成了尴尬现状:一方面,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被挡在工伤认定的大门外,流血以后继续流泪;另一方面,数亿工伤保险基金无用武之地,只能躺在银行保险柜里“睡大觉”。

  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常务副主任汤光仁介绍,找公司索赔,公司会“良心发现”,主动盖章赔钱吗?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无法认定;60天内起诉,就超过索赔时效;胜诉后,道路更加漫长,要拿索赔,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可能耗时1000多天。对一些受伤工人来说,工伤索赔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工伤认定难,最难的就是没法证明劳动关系”。现在不少用人单位常常故意规避法律,如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不发工作卡、工资条等表明双方劳动关系的任何凭证。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受到伤害以后,很难就劳动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

  专门代理农民工官司的张亚文律师认为:工伤认定难,恰恰暴露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缺位”。首先是劳动执法不到位。对那些调查取证难度大、容易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往往有畏难情绪,不愿受理。其次是普法宣传不到位。劳动者对与自身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政策常常一无所知,平时证据准备工作不足,出了工伤便抓瞎,不知该找哪个“衙门”办事,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引以为戒,更加积极主动、更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加大普法和执法力度。

  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公司盖章开证明”。这一规定显然不合情理,强人所难。有关人士建议应及早修改调整相应的规范。应由受伤工人和单位之外第三者——行政事业单位来履行这一职责,确保中立的态度,让受伤工人及单位对其行为的公正具备最基本的信赖。当然从维权的角度来看,最好的方式就是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防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难以索赔。

用人劳动合同10

  问:

  李某应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李某未提出异议。随后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销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随后一个星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对之不予理睬,请问李某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

  首先,李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合法。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对李某的工资进行调整,李某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双方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履行。故可以视为双方就工资待遇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李某进行协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坚持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导致李某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鉴于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可以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后,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不能把李某不来新岗位上班,视为旷工行为。李某没来公司上班,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后,其原工作岗位已不存在,又不接受公司为其安排新岗位的工资待遇而造成的`。在双方对此问题没有取得一致性意见之前,如果李某在新岗位工作,就会造成李某接受公司安排的事实,出现对李某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见,李某不来公司上班的原因,公司是知道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作出李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其于以上理由,李某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用人劳动合同11

  编号:

  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 项之 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项

  之约定,双方 于 年 月日签订的 年月 日起 至 年 月日止或 的`劳动合同 于 年 月日(终止)。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 ,在甲方工作年限 为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方 按 月支付乙方,计人民币 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盖 章 签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年月日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用人劳动合同12

  (一)事先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在可以裁员的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上报劳动部门,即工会对用人单位裁员有知情权和建议权。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要将处理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即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共决权,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时有权否定,且对再处理结果的进一步的知情权。这一要求在深圳市司法实践中尚未真正实施,但笔者认为有必要向用人单位告知有这样的规定存在,也许不久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贯彻。

  (二)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且送达劳动者,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生效。但实践中很多情况是劳动者拒不签收通知,而用人单位又没办法强迫劳动者签收。建议可采取如下应对方法:1、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增加一栏,内容为:“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2、《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用人单位)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劳动者)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一旦发生劳动者拒不签收的情况,即按照上述劳动者家庭地址邮递相关文件,并保留邮递凭证作为证据。

  (三)用人单位内部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针对劳动者违规违纪、工作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必须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和确认客观事实,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让其确认或提出异议。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之前必须收集充分的证据,在此以如何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例,阐述举证要求。

  1、如何收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证据?

  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违规违纪证据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资料可作为证据:(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等;(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4)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如被损坏的生产设备,如物证不方便保留,则拍摄清楚的照片,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时间年月日时);(5)有关视听资料(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像);(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收集和保留。

  2、收集证据的方法:

  (1)建立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2)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的违纪行为,应注意平时记录在案。每次违纪时, 企业都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如员工不愿在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扣罚工资的处罚方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3)对有违法行为(如、盗窃、打架、吸毒等)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记录,就是有力的证据。

  (四)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员工因不能胜任原来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必须事先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为劳动者培训或调岗;情势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裁员前,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此处的“先另行安排工作”、“先培训或调岗”、“先协商变更合同”和“预先报告”就是特殊程序,应注意与法定条件相结合,在此不再赘述。

  (五)后义务程序

  用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的证明,并有义务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材料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劳动合同13

  【提要】本文从用人单位法律适用实务操作角度出发,结合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多年经验,探寻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用人单位最容易败诉的节点并给予提示,尽量以简练的几句话进行剖析并提供解决方案,给用人单位在适用劳动合同法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订立劳动合同未遵循合同订立基本原则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合同内容不合法或显失公平,或者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可能会被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还将面临赔偿损失的风险。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以避免败诉风险。

  二、规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瑕疵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败诉节点二、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三、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生“欺诈”的败诉风险。

  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或劳动合同中进行设计。

  四、强令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败诉节点二、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进行担保;败诉节点三、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一般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

  严格执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避免有以上违法行为。为避免员工不当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风险,可向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

  五、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不订立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未订立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败诉节点二、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改变观念,将上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订立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败诉节点二、虽已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

  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环境下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拒绝订立;败诉节点二、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用人单位没有保留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时隔数月或者数年,劳动者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败诉节点三、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未保留劳动者提出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八、劳动合同订立程序瑕疵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单边持有劳动合同,或者虽给劳动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达证据。

  【李迎春律师建议】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并且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

  九、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缺失的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败诉节点提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作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必备条款,或者直接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

  十、劳动合同试用期相关问题败诉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条文】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定标准;败诉节点二、重复约定试用期;败诉节点三、签订单独试用合同;败诉节点四、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合法;败诉节点五、试用期随意解雇。

用人劳动合同14

  甲方:

  甲方地址:

  乙方:

  乙方身份证:

  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责任和权益

  1.甲方聘请乙方为公司20xx年-20xx年

  2.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3.甲方根据盈利情况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行为增加薪酬,如乙方未达到甲方规定的`工作量及指标不予加薪。

  4.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按月以现金形式付给乙方基本工资奖金按个人销售总金额 %提成,福利按公司规定同等发放。

  5.做好乙方工作前的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作卫生条件。

  6.依照国家及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奖惩,在乙方违法乱纪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甲方可以终止与乙方的聘用合同。

  7.根据甲方经营需要或乙方的能力表现,可适当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须配合安排。

  二. 乙方的责任和权益

  1.享受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待遇,在工作职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分配安排,并努力完成甲方下达的工作任务或经济指标。

  2.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3.乙方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如乙方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甲方所有。

  4.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的职位为自己谋取私利或侵占甲方的财产,违反甲方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5.工作及休息时间:每天早上9:00上班,下午18:00下班,每月4天休息,填单调休进行。

  6.请假规定:请假必须提前写申请,突发事件允许电话请假,事后补假,原则上不同意;迟到十分钟以上处罚 元,迟到半个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罚,早退一次处罚 元。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更变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如遇到不可抗拒因素发生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如一方违反以上规定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赔偿。

  四.如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时,可提交凯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20xx年x月x日

用人劳动合同15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的职工协商代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条 集体合同是双方促进用人单位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用人单位行政应与用人单位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用人单位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

  行情况。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用人单位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于每月_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用人单位提出增资要求,用人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计时制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需要不能实施以上标准工时制的岗位或工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六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种的职工,用人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七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用人单位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用人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用人单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单位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二十三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特殊作业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会应建议用人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_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_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用人单位工会应支持用人单位对危及用人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________%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向用人单位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工会应组织或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四十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用人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用人单位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会。

  第四十五条 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3.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须按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1.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2.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集体合同双方依法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应当自解除、终止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在集体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十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集体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工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集体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五十二条 集体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集体合同正式订立后,若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双方应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变更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按规定报送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双方按照规定,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

  第五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在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十八条 集体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会(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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